現年 23 歲男子被指 13 歲時,在祖父家中及其公司辦公室內,三度非禮 9 歲堂妹,包括要求摸陽具、口交。事主長大後因情緒不穩,學校跟進後揭發事件,經審訊後周一(12 月 1 日)被裁定猥褻侵犯等 3 罪全數罪成,押後 12 月 16 日判刑,以候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被告還押。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裁決時,逐一反駁辯方說法,並指事主「必定係親歷其境,先講得出流暢同細節嘅情節」。至於法庭一般會對不足 14 歲兒童作「無犯罪能力推定」,官指被告事發時涉關門、落下窗簾遮擋等,又曾著事主不要告知他人,明顯知道自己所作行為不當,控方成功推翻該推定。
被告案發時不足14歲
被告 N.T.H.(現年 23 歲),被控 2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1 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 2015 年 7 月至 12 月,在灣仔中半山一住宅單位,及灣仔軒尼道一單位非禮 X 。
綜合庭上,被告和事主是堂兄妹關係,被告當時 13 歲,事主則 9 歲。事主直至上性教育課,始知相關事件的意思,但沒向家人透露,擔心破壞彼此關係,遂把事情藏於心底。
直至學校輔導老師處理其情緒問題時,事主才提起事件,老師再轉告家人,家人遂報案,當時已事隔 8 年。案中證據提及,事主曾有自殺念頭,要看精神科醫生。
控方案情:涉要求摸陽具、口交
法官覆述控方案情指,「事件一」發生在兩人祖父家中,主人房內設的洗手間,事主指稱被告帶她入內後鎖門,期間被告隔衣摸她胸部、私處,其後被告脫褲,著事主「把玩」其陽具,另又自己摸陽具。不久被告射出白色液體,部分濺至洗手盤。被告並問事主「係咪好型」,又著事主不要告知他人。
「事件二」、「事件三」則發生在兩人祖父的公司,被告帶事主入其中一房,關門並閉上可望見走廊的百葉簾,其後被告要求事主口交,事主覺得奇怪,但仍照做。其後再要求事主坐在他大腿上,並以陽具磨擦其私處。事主後來稱不想繼續,被告要求她不要對大人提起。
被告則否認事件,辯方案情並指兩家關係不算好,只會大時大節到祖父家飯聚,事發當年只有見面約 7 次、每次都有大人同場,且房門均是「安全鎖」,即可用硬幣扭開,質疑事主口供不可信、不合理。
官另引述辯方曾批評,關於辯方盤問事主期間,曾問及被告當年身高約 140 厘米,精液難濺上洗手盤;其後事主趁回祖父家吃飯時,到洗手間量度,指洗手盤約 80 厘米高。辯方指做法不恰當。
官逐一反駁辯方說法
法官先分析事件一,並逐點反駁辯方說法。就被告精液有否濺至洗手盤,官認為以被告當年身高,其陰莖應低於洗手盤高度,惟若呈勃起狀、微微向高,則射出精液至洗手盤上並非不可能。
就會有成人同場,官指事主曾稱兩人在洗手間約 10 至 15 分鐘,事隔多年未必記得準確,若是約 7 至 8 分鐘,成人也未必察覺到。至於屋內使用「安全鎖」,成人就算想入內去洗手間,一般也不會突然開門,而是會先敲門,故洗手間內的人有足夠時間反應。官直言,以上皆不構成不合理之處。
就事件二,官認為按事主所說,事發時間短,成人在房間工作、留小朋友在另一房間玩耍,或未必可即時察覺房內異樣。就辯方質疑,事主口供紙內容不及庭上所說詳細,例如沒說過「係咪好型」等說話,官指警方證人提過,口供紙不是逐字記錄,且庭上事主共被盤問 4 天、回答逾 400 條問題,「咁嘅狀況底下,作出嘅回應必是十分詳細」,但不見口供上有矛盾、不一致之處,形容「只係證人台上被問及時……更詳細(地)將事發經過一一問出而產生更多細節」。
另對於辯方稱家族關係欠佳、「幾個月都唔會見一次」;官不認同,指孫兒見祖父母很平常,尤其被告是長孫、將來要接手公司,情況不可能會是辯方所說,完全不會單獨去見祖父或上公司。
辯方批事主涉延誤報案
官拒納影響可信性
另就辯方批評事主涉延誤報案,可信性成疑;官指事主對其心理歷程解釋合理,即當年年紀小、不知事件性質,知道後亦怕影響家人關係,直至情緒隨年紀出現問題、學校通知家人揭發,「並唔存在有任何刻意隱瞞或拖延」。
至於辯方指,一般性侵案件事主會情緒激動,多是談及受侵細節才顯露,但本案事主情緒激動的位置,卻是問及家人關係、自殺念頭時顯露,認為她不是「脆弱證人」。官反駁指,議題同樣來自受侵犯事件,不認為影響案件可能性。
官指未足14歲亦具犯罪能力
官指,經考慮後裁定事主是誠實可靠證人,接納其證供,指她清楚直接,接受 4 天盤問也沒動搖,能描述侵犯過程細節,「必定係親歷其境,先講得出流暢同細節嘅情節」。至於辯方提及的家族恩怨,官指事主當年僅 9 歲,不知事件,不信會為此誣告。
對於被告案發時僅 13 歲、按例法庭會對未足 14 歲兒童作「無犯罪能力推定」,官指被告當時就讀中一,心智正常、有一定理解能力,在事發後曾著事主不要告知他人,又涉關門、落下窗簾等,明顯是知道自己對事主所作行為不當、錯誤,並非頑皮搗蛋,因此裁定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推翻「無犯罪能力推定」,涉意圖猥褻,遂全數罪成。
辯方求情冀勿判監
裁決後控方指,不擬替事主索取創傷報告,指事主已移居外地生活,其創傷情況可參照案中其他證物,例如精神科醫生報告等。
辯方求情則指,被告是出色的運動員,在雙截棍上表現突出,不時得獎,望法庭考慮案發年紀、參考類同案例,判處感化。
官休庭考慮後指,本案較案例嚴重,涉及要求事主「把玩」其陽具直至射精,又要求事主口交,認為感化令並不適合,考慮判處監禁式刑罰,遂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押後 12 月 16 日判刑,期間還押。
DCCC124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