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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男涉於親女8歲至13歲期間兩度強姦、多次非禮 判囚15年 官斥沒展露悔意

36歲男涉於親女8歲至13歲期間兩度強姦、多次非禮 判囚15年 官斥沒展露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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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傷報告指事主懼怕與異性接觸

法官判刑時引述事主創傷報告,指她在事發後出現顯著的創傷壓力症狀,精神緊張、情緒低落、失眠,會突然感到恐懼和發怒,她的自信心低,認為自己不配被愛護和珍惜,懼怕與異性接觸,嚴重影響她與異性發展親密關係。

事主對上庭作供感十分焦慮,出庭前一周無法上學,出現自殺念頭,她表明不會原諒父親,亦擔心遭受報復,不想再見到父親。報告判斷事主蒙受巨大心理壓力和創傷,難以展開正常生活,建議她接受持續的精神科治療及心理輔導。法官讀出報告時,旁聽席有親屬一度低頭拭淚。

求情:性侵僅短短幾分鐘
過程中沒使用暴力

法官續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的僱主撰寫求情信,對其工作表現予以肯定及高度評價,母親則形容被告本性不壞、為人孝順,胞姊及表妹亦撰求情信,指被告為人有責任心、勤奮、樂於助人。

辯方亦求情指,無證據顯示被告利用恐嚇或利誘手段,迫使事主就範,案中性侵的時間僅短短幾分鐘,過程中沒有使用嚴重暴力,令事主受傷,事主亦沒染上性病或意外懷孕;被告須判處長時間監禁,不能照顧年邁的母親,已是極大懲罰,望法庭酌情輕判。

官:濫用信任性侵親女

法官直指被告行為「令人髮指」,他身為父親,竟性侵年僅 8 歲的親生女兒,情況更持續至 13 歲,加重嚴重性。

法官又認為,被告身為父親,本應好好愛護女兒,有責任提供安全環境讓她快樂成長。被告不單沒盡父親的天職,更濫用女兒對他的信任,多次侵犯她,將她視為發泄性欲的工具,徹底摧毁她的童年,甚至她的一生。

法官續指,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事主與異性發展親密關係的能力,以至她一生的幸福,形容其行為「自私、禽獸」,令事主一生蒙受不能磨滅的陰影。

官:被告沒展露悔意、尋求原諒

被告不認罪,亦令事主要上庭作供,重新憶起事件、接受盤問,雖然不認罪是被告的權利,但此舉令事主需要上庭指證親生父親,「無疑是在傷口上灑鹽」,令她難以釋懷,惟被告至今沒有展示任何悔意,尋求女兒的原諒。

法官認為本案牽涉強姦的嚴重罪行,被告的品格並非有效求情理由,而他性侵親生女兒,「根本喪盡天良、有違人性」。

兩項強姦罪以 13 至 14 年為量刑起點

針對兩項強姦罪,法官考慮首次犯案時事主年僅 8 歲,第二次犯案時,事主年滿 13 歲,而被告沒使用安全套,事主意外成孕的風險相當高,故分別採納 13 年及 14 年的量刑起點,另外 4 項控罪,則分別判囚 3 年、3 年半、兩年、兩年半,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總刑期是 15 年。

案情:事主原與外婆同住

被告 C.S.L. (36 歲,藥房銷售員)被控於 2016 年某日及 2021 年 3 月 21 日在九龍灣某單位,兩度強姦一名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 X,及對其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在 2021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24 日的某日及在 3 月 15 日,在同地猥褻侵犯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 X,以及在 2 月 13 日對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控方開案陳詞指,事主 X 出生後不久隨外婆居住,8 歲時搬到事發單位,與被告和祖母同住。事發的 2016 年某日,事主睡在被告的床上,被告伸手入事主的內褲摸其下體,再要求她脫褲,事主拒絕後,被告遂脫去事主的褲子,再將陰莖插入事主的陰道,令她感到痛楚。事發後數天,被告趁事主睡著時摸其私處,事主醒來叫被告「唔好搞佢」,被告再強迫事主為他口交。

事主在約 3 年後,搬回外婆家中居住,但翌年再因無人照顧,遷回被告的住所。2021 年 2 月至 3 月,被告強迫事主口交,另在事主拒絕後稱「你冇得唔要」,再伸手摸事主的私處,捏事主的胸部。3 月 21 日凌晨,被告再強姦事主。她數日後向班主任傾訴,揭發事件。

HCCC21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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