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23 歲男子被指 13 歲時,在祖父家中及其公司辦公室內,三度非禮 9 歲堂妹,包括要求摸陽具、口交。事主長大後因情緒不穩,學校跟進後揭發事件,經審訊後周一(12 月 1 日)被裁定猥褻侵犯等 3 罪全數罪成,押後 12 月 16 日判刑,以候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被告還押。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裁決時,逐一反駁辯方說法,並指事主「必定係親歷其境,先講得出流暢同細節嘅情節」。至於法庭一般會對不足 14 歲兒童作「無犯罪能力推定」,官指被告事發時涉關門、落下窗簾遮擋等,又曾著事主不要告知他人,明顯知道自己所作行為不當,控方成功推翻該推定。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