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歲男子涉於今年 11 月 25 日,損壞 4 幅屬於立法會新界西北候選人梁明堅的旗幟,被捕後在警誡下指「飲咗少少酒,一時唔開心」才損毀旗幟。男子周四(4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刑事損壞」,被判囚兩個月、緩刑一年,並需要向梁明堅賠償 150 元。
官指選舉係「特別好重要事件」,被告行為或阻礙選舉工程,需要判具阻嚇性的刑罰。
梁明堅為新界西北選區候選人,同區候選人包括周浩鼎、莊豪鋒、甘文鋒、陸頌雄。
案情:被告拳打旗幟
案情指,泥圍村公所允許梁明堅在村公所外範圍掛 22 幅選舉旗幟。案發當晚有人路過見到有 4 幅屬於梁明堅的旗幟被損毀,並跌在地上,遂報警處理。警方翻查附近閉路電視片段,見被告在拳打旗幟。
案情續指,警員上門拘捕被告時,被告於警誡下承認,因為「飲咗少少酒,一時唔開心」,才損毀旗幟。
求情:生活不如意酒後犯案
被告同意案情及承認控罪。控方指,被告有 4 項案底,但性質與本案不相同,另申請被告需要就 4 幅旗幟向梁明堅賠償 150 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即時招認,而他犯法是因為打散工、生活不如意,「飲咗少少酒」,一時魯莽下犯法。他願意賠償受害人所有損失。
辯方續指,被告現年 56 歲,與 80 歲母親同住,收入為一個月 2,000 元的傷殘津貼,希望法庭可以判處罰款或緩刑。
官:涉選舉案件刑罰要具阻嚇性
裁判官覃有方指,案件涉及選舉工程,是「特別好重要事件」,而任何人干犯涉及選舉的案件,法庭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避免他人犯法。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對候選人的選舉工程造成阻礙。
官續指,法庭可以考慮即時監禁的選項,但考量到被告沒有政治目的,而且案發時沒有破壞社會的事件發生,以及被告認罪,遂判處被告監禁兩個月監禁,緩刑一年,向梁賠償 150 元,並告誡被告「唔好又飲酒生事」。
被控刑事損壞
被告張申晃(56 歲,無業),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11 月 25 日,在香港新界屯門青山公路 – 藍地段 260 號泥圍村公所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梁明堅的 4 幅立法會候選人梁明堅的旗幅,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TMCC261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