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歲男子涉今年 4 月,在柴灣打破一架城巴的玻璃窗,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周二(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辯方要求,押後 10 月 7 日再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66 歲男子涉今年 4 月,在柴灣打破一架城巴的玻璃窗,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周二(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辯方要求,押後 10 月 7 日再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八旬翁涉 2026 年 7 月,在跑馬地天主教聖彌額爾墳場,損壞墳墓後方的土地,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周一(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10 月 26 日再訊,以後索取控方文件,另批准被告以現金 2,000 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返回案發地點。
筲箕灣延齡大廈 16 樓住戶被指 10 次在天井「掟屎」,並損毀鄰居的閉路電視鏡頭。暫委裁判官何子俊周三(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刑事毀壞及「拋擲糞便或其他髒物」罪成,押後至 8 月 21 日判罰,候索取感化及社服令報告。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官反駁辯方稱被告事發時不小心推跌鄰居閉路電視鏡頭的說法,又指若是有其他人從被告的單位連續 10 晚拋出糞便,情況不合理,故亦不接納此說法。辯方求情指被告曾路不拾遺,有良好品格,加上個人背景,盼判罰款或緩刑。
筲箕灣延齡大廈 16 樓 59 歲住戶,被指多次在天井「掟屎」,並損毀加裝的閉路電視鏡頭。她否認「拋擲糞便或其他髒物」及刑事損壞兩罪,案件周二(3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暫委裁判官何子俊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辯方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 7 月 15 日裁決。
辯方陳詞指,兩名事主均沒看到有人將涉案鏡頭推到街上,或許是安裝位置貼近窗戶,導致他人開窗時把鏡頭推跌。辯方又指,兩名事主無法講述傾倒污物者的身分,無人檢取污物檢驗,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污物為糞便。
首日審訊|辯方質疑臭味或來自天井 鄰居:唔同㗎喎啲味道
澳洲籍律師涉兩星期內在 4 間食肆食「霸王餐」,包括在酒店餐廳享用自助早餐後,訛稱自己為酒店住客。他同日晚上故技重施,用膳後藉詞回酒店取現金,未付款便離開,涉及餐費共逾 2,000 元。他被控 4 項「不付款而離去」罪及 2 項刑事損壞罪,周五( 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
裁判官表示,被告曾因同類型事件判罰款,考慮案件嚴重性,以及被告持續地未付款,判他監禁 6 星期、緩刑 18 個月,並罰款 2,000 元,另要他向涉案公司及事主賠償逾 1.2 萬元。
41 歲男警被指於 2024 年間,8 度未獲授權下操作警方或運輸署內部調查系統的電腦,以及向黃大仙一單位淋紅油。他事隔兩年被起訴 9 罪,案件周三(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警方指,被告已停職。
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8 日再訊,以準備文件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裁判官林子康批准,被告可以 1 萬元等條件保釋。
筲箕灣延齡大廈 16 樓 59 歲住戶,被指多次在天井「掟屎」,並損毀加裝的閉路電視鏡頭。她周四(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拋擲糞便或其他髒物」及刑事損壞兩罪受審。
15 樓住戶供稱,大廈發通告提醒勿高空擲物後,其單位冷氣機位開始被「掟屎掟尿」。她指獲法團同意後,在走廊安裝對向天井的鏡頭,某天聽到巨響後發現鏡頭墜毀,住所門外的鏡頭則拍到被告出沒。她另於廁所窗外設置鏡頭,拍到 10 次疑似「掟屎」畫面。辯方質疑她沒驗證是否尿糞,臭味或來自天并。事主否認,稱警察視察後亦覺得是糞便,並指「唔同㗎喎啲味道。」
《無綫》職員 2022 年錯誤經手機 App 發出連結,該 App 其後發出 23 條不正常的推送通知(App push),青年涉擅自經連結登入系統並發出其中 5 條通知,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判社會服務令,周五(10 日)上訴失敗。
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反駁上訴方,指推送訊息受條文管轄,而無綫員工出錯亦不會改變推送通知的原有用途,青年過往亦有使用該手機 App 接收突發新聞通知,必意識到程式出現問題卻仍發放虛假訊息。
港大公共衞生實驗室科學副教授 Vijaykrishna Dhanasekaran 涉去年 8 月,在香港站升降機內襲擊他人,以及損壞對方的手機。他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罪,周五(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
裁判官高偉雄應辯方申請,押後至 5 月 8 日再訊,以候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被告獲准以現金 1,000 元保釋。
28 歲男子涉去年 11 月在藍田扯下 7 枝屬於工聯會的選舉旗,他周四(5 日)在觀塘法院承認刑事損壞罪,辯方求情指他因工作不如意,醉酒時隨意損毀旗幟,完全不涉政治目的。
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指,被告逐支旗扯下並屈曲膠管,「係選擇性去損壞」亦非衝動犯案,雖無證據顯示具政治目的,但其行為「對於選舉嗰個情況、同埋呢啲候選人,都係一個好唔尊敬嘅行為」,判監 6 星期、緩刑一年,另須向工聯會賠償 66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