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無罪何培欣直接向終審法院申上訴許可 據悉涉訟費及證物處理

反恐第二案|無罪何培欣直接向終審法院申上訴許可 據悉涉訟費及證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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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培欣向終院申上訴
據悉涉訟費、證物

上訴人何培欣是案中第七被告,經審訊 165 天後,陪審團裁定她面對的主控罪(《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均不成立。

何在裁決後與另一被告周皓文申請訟費,亦與多名被告申請取回證物,皆被法官陳仲衡駁回。據判詞,何申請取回的證物包括警方在期住所搜出的 163,050 元港幣及 400 元人民幣現金,以及電子裝置。

何培欣
何培欣在原審判刑日旁聽後,與親友一同離開高院。(資料圖片)

原審官:自招嫌疑
現金是被告犯案取得

至於訟費,法官陳仲衡指她在案中的行為「明顯自招嫌疑」,理由包括她不爭議案發時進入涉案的宏創方 503 室單位,而案中證據清楚顯示 503 室存放大量爆炸品和裝備,廁所被燒焦,她在 503 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等。

就現金,官下令全數充公,指警方搜出的現金對何培欣來說實屬鉅額,不可能是她透過工作、儲蓄或賭博得來的,根據處理證物的「相對可能性」標準考慮,涉案現金是本案被告在犯案過程中取得,交由她保管的。

至於電子裝置,官指內有與爆炸案相關的資料或信息,故須銷毀,但控方應把裝置內的相片、影片、具回憶價值的資料等,儲存在 USB 交還予被告。

3 罪成被告已提上訴

案中 3 名罪成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已全數提出上訴。他們罪成的罪行是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最高刑罰為監禁 20 年。原審法官陳仲衡判處何卓為被監禁 18 年,李嘉濱及張家俊則判監 16 年 8 個月。

官判刑時指,3 名被告長時間犯案,行為「完全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而涉案 3 次爆炸事件,殺傷力一次比一次嚴重,其中在將軍澳爆炸案計劃放置的 20 公斤炸藥「根本是設計作殺人之用」,目標指向執勤警察,罔顧會否對街坊造成傷亡,反映各被告「視人命如草芥」,而他們更討論如何確保炸藥有足夠殺傷力,令警員無一倖免。

陳仲衡又指,本案嚴重性已達最高程度,3 人毫無悔意或悔意流於表面,「更生改過亦無從說起」,判刑須有阻嚇力,反映法庭對此類罪行的厭惡。

反恐第二案
反恐第二案 8 名被告(上排,由左至右):何培欣、張家俊、吳子樂、李嘉濱、何卓為;(下排,由左至右)周皓文、張琸淇及楊怡斯。

FAMC53/2025、FAMC54/2025(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