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 8 名被告中,有 5 人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包括何培欣。何申請訟費失敗,原審高院法官陳仲衡指她自招嫌疑,另下令將警方在她住所搜出約 16.3 萬元充公。何就訟費及證物處理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終院網頁顯示,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一(6 日)拒絕向何培欣批出上訴許可,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換言之,她無法再透過上訴挑戰法庭決定。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反恐條例第二案 8 名被告中,有 5 人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包括何培欣。何申請訟費失敗,原審高院法官陳仲衡指她自招嫌疑,另下令將警方在她住所搜出約 16.3 萬元充公。何就訟費及證物處理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終院網頁顯示,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一(6 日)拒絕向何培欣批出上訴許可,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換言之,她無法再透過上訴挑戰法庭決定。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警方調查懷疑以交通意外敲詐賠償的「撞車碰瓷黨」,上月搜查旺角一間律師樓並檢走證物。林逸華律師行周一(16 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警方取走的證物當中,涉至少 61 名客戶的檔案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保護。
入稟狀指,被警方取走的檔案暫時封存,包括客戶指示、準備法律意見的文件、醫療文件、與訟方之間的無損權益通訊等,而目前未有客戶指示放棄 LPP。入稟狀又指,留意到警方調查與欺詐有關,但除非有強力表證指檔案涉及欺詐目的,否則它們仍受 LPP 保護。
反恐條例第二案,8 名被告中有 5 人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包括何培欣。何在裁決後申請訟費,原審高院法官陳仲衡指她自招嫌疑,駁回申請。官另裁斷,警方在何住所搜出的 16.3 萬元港幣及 400 元人民幣,是案中被告在犯案過程中取得,交由何保管,予以充公。
何培欣其後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據悉與訟費及證物處理有關。終院司法常務官周二(23 日)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明年 1 月 20 日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反恐條例第二案,8 名被告中有 5 人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包括何培欣。終審法院網頁最新顯示,她已向終院直接申請上訴許可。據悉,有關上訴與訟費及證物處理相關,而程序上需直接循終院處理。
何培欣一方在裁決後申請訟費,原審高院法官陳仲衡指她自招嫌疑,駁回其申請。警方在何培欣住所搜出 16.3 萬元港幣及 400 元人民幣,官裁斷是被告在犯案過程中取得,交由她保管,予以充公。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反恐條例第二案周一(27 日)判刑,法官陳仲衡亦駁回無罪被告何培欣、周皓文的訟費申請,指何應該知道與炸彈有關,仍與何卓為討論等,而警方在周的住所搜出化學物品,兩人自招嫌疑。
多名被告申請取回證物,官裁定,涉案電子裝置須充公或銷毀,裝置內的相片、影片則可用 USB 交還被告;多名被告被搜出逾 20 萬元現金,官認為屬於犯案過程中獲得,亦須充公,僅第五被告的手袋及白鞋可以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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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13 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 52 天審訊。
控方繼續傳召負責搜查大角咀宏創方單位的 O 記證物警員作供,他確認搜出多塊電路板、金屬炒、留有硝酸鉀和硫磺殘留物的玻璃樽等物。辯方指出,警員將一個車牌帶到現場,再放入單位內的一個膠袋,「話喺膠袋度搵到」該車牌。警員庭上否認。案件周五續審。
第 51 天審訊|警在宏創方單位搜出化學品、電路板引線等 指被告有見證搜屋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12 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 51 天審訊。
搜查涉案宏創方單位的O 記證物警員供稱,第三被告吳子樂接受同僚查問期間有空檔,他趁空檔讓吳見證搜屋,搜出多包粉末、化學品、引線、電路板、汽油等物,完成後請吳簽署確認檢取的物品清單。控方指,部分證物沒帶到庭上,包括 TATP 炸藥。審訊周四續。
第 50 天審訊|辯方指被告三度稱「處理豬咀買賣」惟被警逼改說法 O記警員否認
48 歲男子被指 2021 年 12 月,在天水圍寓所內藉按摩為名,伸手捏 10 歲女童胸部。他否認一項非禮罪,案件周二(26 日)續審,裁判官施祖堯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作供稱,事發時擔心女童和兒子會出客廳吵醒外甥女嬰,遂主動提出按摩,「係『按摩』呢兩個字先可以令佢哋唔好落床」,強調從未觸及女童胸部。控方質疑,被告此舉或令他們反而發出更大笑聲。被告反駁指,當時並無觸及胳肋底,「所以唔會嘈」。 案件暫定於 8 月 4 日裁決,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此外,控方周一審訊時播放未刪女童姓名片段,周二向法庭申請匿名令,禁披露女童身份,官批准。
48 歲梁姓男子被指 2021 年 12 月,在天水圍某單位睡房內藉按摩為名,伸手入其兒子的 10 歲同校女同學之體育服內捏胸,他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案件周一(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女童 X 與警錄影會面時供稱,案發當晚她到同學家晚飯,遭被告叫入睡房,以按摩為名伸手入體育服內捏胸。女童周一亦透過視像作供,辯方質疑她能流暢覆述事件,是曾與家人「綵排說法」;女童否認。審訊周二續,料傳女童母親作供。 此外,警方處理證物人員連番錯漏,包括沒帶齊證物、錄影會面片段未刪提及事主姓名部分,導致審訊兩度押後。負責警員身穿 T 恤上庭,連同一名督察被裁判官施祖堯大聲斥責,「幫辦點解你唔嚟之前冚哂啲聲?點可能女童 X 個名仲留係個 video 到?」兩警散庭後急步離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