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與13歲女多度性交兼拍片 小學輔導主任判囚2年3月 官:乘人之危滿足性慾

認與13歲女多度性交兼拍片 小學輔導主任判囚2年3月 官:乘人之危滿足性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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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涉案影片涉「SM行為」

辯方表示採納書面求情,補充指就「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該片段已不存在,亦沒在庭上播出,無法得知是拍到事主身體哪部分,冀法庭以最有利被告的方式考慮片段等級。

惟法官陳廣池引述案情指,被告蒙著事主 X 雙眼及綁住 X 雙手後,用自己的 iPhone 拍下兩人性交的影片,並反駁指即使案情沒明言 X 當時為裸體,被告的行為是「SM 嘅做法」,「法庭可以有個基礎話佢係第 4 級」。

官續指,案情指出 X 對被告說不同意拍片,但被告不在意,「呢啲唔係霸王硬上弓咩? X 以為係綁手綁腳同性交,唔知係拍片」。

官:被告因性慾而衝動犯案

法官陳廣池另關注辯方在書面求情指,「本案發生與被告本身的人格不符」,並關注辯方為何指被告的社工牌照因本案遭取消後,會進一步降低被告的重犯風險。

辯方回應指,綜合求情信和被告的指示,被告並非「對兒童有個特別嘅興趣」,而被告因本案定罪後,會遭吊銷社工牌照,「佢接觸青少年嘅機會明顯會低咗」,故會降低其重犯風險。

官反駁指,以案件性質而言,「係在於性慾而產生衝動」,非因其職業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加上被告的心理報告指出,「唔可以低估佢(被告)重犯機會」。辯方則回應,他們是側重在被告與青少年接觸的機會。

專家認為被告將責任推卸女童

法官陳廣池另引述辯方書面求情指,被告在案中沒使用恐嚇、武力、金錢脅迫女童,事主在過程中亦沒感到不適,而且案發至今查辦逾兩年,對被告造成很大壓力,影響其更新計劃。

官續指,辯方呈上 17 封求情信,其中被告表示感到無比羞愧、後悔,案件對家人造成極大打擊,承諾不再重蹈覆轍,以誠實負責的態度彌補過失,為孩子建立正確人生觀。被告太太則指,對被告犯事感到震驚,但選擇原諒他,並陪伴丈夫更新。

惟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專家認為被告「重視在社會的形象,而非對女童的傷害」,對女童有貶義評價,被告在會面中指「我唔清楚佢(女童)腦諗咩,一路都估唔到佢腦諗咩」、「以我認識⋯⋯佢冇當 sex(性交)係一回事」,反映被告缺乏肩負責任的態度,扭曲認知思維,將責任推給對方。

專家又指,被告有興趣服務年輕社群,理應了解他們的特質,但被告的道德觀不高,缺乏自我檢視的方法,專家認為以被告的自我防衛模式及曲解的認知,不能低估其重犯的可能性。

報告:事主治療過程「漫漫長路」

法官陳廣池另引述女童的創傷報告,指女童有創傷痕跡,患有嚴重抑鬱、焦慮等,導致自我低落的情況,甚至有自殘和輕生的想法,影響學業及人際關係,建議女童接受專業輔導,而專家認為她的治療過程,以及能否成功脫離陰霾,「都是漫漫長路」。

官指,案件於 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9 月發生,歷時大約一年多,相信被告在這段時間與女童非法性交不止 6 次,亦同意心理報告指,被告將悔疚的重點落於自己及家人,求情信鮮有提及對女童的傷害,且被告違反女童的信賴,在她不為意下蒙眼拍攝性交錄像。

官批被告乘人之危

官指,本案有不少加刑因素,女童案發時年僅 13 歲,與被告年齡相差 22 年。被告在犯案期間沒有使用安全套,並多次在女童體內射精,亦以調節經期為藉口,向提供女童避孕藥。

官續指,被告甚至在警誡下稱,「對女童感情很深,很想幫她擺脫混亂的生活,亦對女童投放很多私人感情,不想她誤入歧途」,批評被告乘人之危,行為均出自其私心,以滿足性慾,故就 5 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以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各控罪判處 2 年監禁,5 項刑罰同期執行。

至於「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官指控方無法找到相關錄像,只能相信片段已被永久刪除,但認為片段屬第 4 級兒童色情物品,遂以 18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 12 個月,其中 3 個月與非法性交罪分期執行,即共判囚 2 年 3 個月。被告聞判時低頭,神情冷靜。

被控 6 項非法性交等罪

被告王樂天(被起訴時 38 歲),被控 6 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其中一罪獲存檔法庭,另被控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控罪指,他 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9 月間在北角一單位或一酒店房內,共 5 次與約 13 歲的女童 X 非法性交,其中一次被告以流動電話製作有關 X 的兒童色情物品。

DCCC1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