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歲男子被指在 Facebook 發布過百則煽動帖文,包括呼籲立法會選舉投白票,被控「23 條」新煽動罪,周五(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案情提及他警誡下稱「我寫嘅嘢係為國家寫嘅,包括一切批評」,同日判監 8 個月。
辯方求情提及,被告 80 年代在中大畢業,其後從事翻譯,曾參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翻譯工作,又指其言論僅針對行為非人員,望法庭定性他是「固執長者非理性發洩」。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煽動罪旨在防患於未然、阻止極端思想擴散,拒納被告是情緒宣洩,指其行為持續及有系統,又指被告 14 次提及「光時」字句,上級法院已裁定此口號有煽惑分裂國家之意,被告不可能不知。
求情:曾參與《基本法》起草翻譯
68 歲被告林宗明頭髮花白、戴眼鏡,應訊時向旁聽微笑點頭。在書記讀出控罪及案情時,他皆以響亮聲線,先後回答明白、認罪及同意案情。其後他由律師文浩正代表求情。
文浩正指,林在 1981 年畢業於中大文學院哲學系,其後做翻譯工作,曾替多個政府部門翻譯,並於 1988 年至 1989 年,參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翻譯工作。文浩正呈遞兩份當時的印刷本,當中一本鑲上林的名字,以答謝其翻譯工作。而被告退休後亦義務為香港小腦萎縮症協會翻譯,獲頒答謝狀。
文又指,林已婚、膝下無兒女,有 95 歲患心臟病母親及 4 名胞兄,今次被捕起訴,是他與妻子相識 40 多年來,首度未能一同過年。家中主要由他照顧獨居、要輪椅代步的母親,因案還押而令家人辛苦、奔波,已獲沉重教訓,決心謹慎言行。
求情:被捕首接觸「活生生警員」有所反思
文為林求情時指,特別想引述一件於林被捕後,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期間發生的事。林提到有警員向他遞紙,問他會否同意刪除涉案帳號。林過往沒甚麼機會接觸警察,當時首次真正接觸「活生生的警員」。他說那位警員對他說,「不如我哋放低個仇恨啦,唔想文章延續仇恨」。
文表示,林遂反思,「其實我一直講緊網上批評黑警,係唔滿意佢哋嘅行為⋯⋯但警察都係人⋯⋯警察嘅感受都係無受照顧」。林亦自省,說案發時他的帖文可能是回應網上的仇恨,「佢係盛載咗(其他)人嘅仇恨」。
求情:望定性「固執長者非理性發洩」
文續指,本案帖文圍繞警隊、司法人員及政府官員謾罵,但並非針對人員本身,而是針對相關人員的行為,而且「似乎好多係不滿個結果而作出謾罵」。文又說,林的言論的確過火,但「希望可以定性係固執嘅長者,非理性嘅發洩」。
此外,本案只涉單一帳號,朋友人數僅 10 餘人,讚好留言分享等互動寥寥可數,雖有案例指接觸頻率有限非「好大嘅求情理由」,惟本案沒證據顯示帖文令他人付諸行動,不應視為加刑因素。
判監 8 個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煽動罪的防患於未然要旨,在於阻止極端思想不受約制地擴散,避免言論轉化為行動,從而演變為對公共秩序及國家安全的實質威脅」。
他指被告持續犯案 14 個月,共涉 130 則帖文,平均每月發布 11 則,是持續及有系統,並非偶發。案件沒證據指,被告言行成功煽惑他人付諸行動,惟帖文 14 度提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上級法院已裁定該口號含有把特區分離出去、有煽惑他人分裂國家的意思,被告不可能不知。
官亦拒納被告是情緒宣洩,指被告以口號式稱呼「黑警」、「黑法官」,又以濫用暴力、製造冤獄等毫無根據的指控加以抹黑,亦對行政長官、保安局局長等惡意中傷與失實指控,以及重提 2019 年的社會暴亂,鼓勵選民投白票及挑撥市民與商界的矛盾等。
官遂以判監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獲三分一扣減至判監 10 個月,考慮 16 封求情信件提及其背景、品性,因被告重視家庭倫理及態度,酌情再減 2 個月至判囚 8 個月。
案情:被捕後稱言論「係為國家寫」
林宗明承認的案情,指他於 2024 年 9 月至翌年 11 月發布 130 段具煽動性言論。被捕後,林在警誡下稱「我寫嘅嘢係為國家寫嘅,包括一切批評」。
控方把有關言論,按控罪詳情提及的五大意圖,分類成 4 組,詳見下表。
控罪指發帖具煽動意圖 包括煽惑不守法行為
被告林宗明(68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 1 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控罪指於 2024 年 9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Facebook 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d)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行為;及/或
(e)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行為。
WKCC529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