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2024 年當選後不足一個月,遭《華爾街日報》(WSJ)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鄭認為自己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私人檢控前僱主兩項「阻止僱員參與工會」有關控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今(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鄭嘉如及代表她的資深大律師祁志,早上 9 時許到庭。
控、辯雙方今年 7 月完成結案陳詞。鄭嘉如一方提到,鄭在《華》的直屬上司、亞洲版編輯 Deborah Ball 等涉解僱她的員工,均獲《華》母公司授權,可代表公司行事。母公司一方則重申,鄭的上司、人事部職員均無決策權,不能視為公司「決策者(directing mind and will)」。


控方:上司要求退選記協 辯方:不能視為公司決策意志
本案在去年 12 月 18 日開審,原告鄭嘉如於同月 22 日起,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鄭供稱,其直屬上司亞洲版編輯 Deborah Ball,在記協選舉前夕要求她退選,否則工會主席職務將與她在 WSJ 的工作「不相容」(incompatiable)。
她向 Ball 稱會繼續參選後,人事部職員 Kerene Ko 發電郵指,鄭沒向公司申請許可,參選不獲公司批准。鄭當選主席後約半個月,被 WSJ 正式解僱,理由為其職位會分配到其他地區。鄭否認「刻意隱瞞」參選一事,強調參加工會是其法定權利。
被起訴的 WSJ 母公司一方在結案陳詞時重申,鄭的上司、人事部職員均無決策權,不能視為公司「決策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 ,並強調本案與一般刑事案件有別。

鄭檢控僱主兩罪 指阻參選記協主席
鄭嘉如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兩項《僱傭條例》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 21B 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控罪指,被告作為鄭嘉如的僱主,於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期間,作出一項行為,旨在阻止或阻撓她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下,成為已登記的職工會理事的權利,即要求鄭取得同意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職,而該申請將被拒絕;若鄭競選或擔任該職務,她將不會繼續受僱。
ESS35334/2024、ESS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