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林洋鋐被控非禮、刑事恐嚇等4罪 官排期明年3月開審

林洋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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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事主非本地人需盡快排期

辯方周二指,被告將就《刑事訴訟程序》第 79B 條「藉電視直播聯繫提供證據」提出反對,希望申請押後案件。控方反對押後申請,指案中事主為「易受傷害證人」,亦非本地人,現時僅因本案審訊留在香港,希望盡快排期審訊。

法官高勁修問,既然辯方會就第 79B 條提出反對,為何無法確認答辯方向?辯方指,被告未能確定答辯方向。法官則認為,被告既然反對證人透過視訊作供,即已有答辯方向,遂將案排期 2027 年 2 月 22 日作審前覆核,同年 3 月 15 日開審,審期暫定 5 日。

林被控非禮、刑恐等4罪

被告林洋鋐(57 歲,律師)被控 3 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及 1 項刑事恐嚇罪。

控罪指,林於 2025 年 7 月 2 日、5 日及 8 日,在佐敦同一單位內猥褻侵犯女子 X;及於同月 9 日同地,威脅女⼦ X 會使她的⼈⾝遭受損害,意圖使 X 受驚及/或導致 X 不作出她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

DCCC162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