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歲男子在中環西摩道住所,用間尺、網球拍套等打 5 歲及 7 歲的兒子,被控 4 項虐兒罪。案件周四(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同意案情,獲准以 4,000 元簽保守行為 36 個月。控方撤銷起訴。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涉用網球拍套、間尺等打兩子
同意案情指,事主 X 及 Y 分別在 2013 年及 2015 年出生,2021 年案發時與被告 C.S.F. 同住在中環西摩道的住所。同年 5 月 4 日,Y 在枱旁哭泣,被告從櫃中取出網球拍套,Y 大叫「唔好」,惟被告着 Y 從枱旁走開,並用網球拍套打 Y 身體 5 次,令 Y 放聲大哭。
及至同年 7 月 9 日,X 和 Y 同在飯廳,被告先問「間尺喺邊?」再用手分別打 X 及 Y 的手掌 8 次及 4 次。至 8 月 1 日,被告再用長約 60 厘米的間尺打 Y 的腳 2 次,Y 大哭及尖叫。以上事件被閉路電視拍攝。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否認控罪。
被控 4 項虐兒罪
被告 C.S.F.(55 歲,報稱商人),被控 4 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指於 2021 年 5 月 4 日、7 月 9 日、8 月 1 日,在中環西摩道的住所,身為已年滿 16 歲而對一名 16 歲以下的兒童 Y,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或虐待 Y,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 Y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他另被指於同年 7 月 9 日,在同地身為已年滿 16 歲而對一名 16 歲以下的兒童 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或虐待 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 X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ESCC257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