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王」何孟強認無牌管有6罐胡椒噴霧 否認無牌藏有長槍、手槍、彈匣

區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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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孟強自行應訊

兩項控罪指,何於 2020 年 4 月 20 日,在沙田山尾街 43 – 47 號環球工業中心 6 樓 10 室,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一枝長槍連膛口裝置;(2)一枝手槍、(3)兩枚槍彈殼,以及 6 個噴罐。

何孟強承認涉 6 個噴罐的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否認涉另外 3 項物品的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何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抗辯。

承認案情:6 罐胡椒噴霧
符法例「槍械」定義

承認案情指,警方 2020 年 4 月 20 日在涉案單位搜獲屬於被告的物品,包括,6 個金屬噴罐,包裝紙上印有「pepper spray」(胡椒噴霧)、「powerful & hot」(強烈及辛辣)、「intense tearing & disorientation」(強烈地催淚及失去方向感)、「engineered to blindford an attacker」(旨在蒙蔽攻擊者)等字句。

案情續指,警方在同日晚上近 9 時以「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拘捕被告。被告翌日在警誡下,於錄影會面指稱,在 2016 年購入涉案單位,而他是唯一可以進單位的人。

案情指,政府化驗師檢驗 6 個金屬噴罐後,發現按下噴罐的按鈕後,會噴出含有 2 – 氯乙醯苯、辣椒碱、二氫辣椒碱的液體,而上述化物品均為有毒化學品,能引致軟黏膜組織出現灼痛感。

案情續指,6 個金屬噴罐均符合法例所指「槍械」的定義,而被告在案發當日沒有任何槍械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的牌照。

控方:兩槍曾改裝
仍符合「槍械」定義

至於何孟強否認的「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控方在開案陳詞指,何在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下,管有一枝長槍連膛口裝置、一枝手槍、兩枚裝在長槍內彈匣的槍彈殻,而其中一個彈匣內有 13 枚「假彈」。

在被捕翌日,被告於警誡下指稱長槍是用作裝飾用。警方專家高級督察黃金鋒在報告指,涉案長槍是一枝經改裝的來福槍,而長槍與被檢取的手槍,其上彈、進膛、鎖定、退殻、拋殼和擊發功能正常。

控方續指,長槍的膛口裝置可減少發射時產生的火光、兩枚裝在長槍內的彈匣亦可適用於長槍。被檢取的長槍、手槍與彈匣,均符合法例所指「槍械」或「彈藥」的定義。

控方亦指,長槍的槍管部分被金屬嵌入物堵塞、撞針孔被封閉、撞孔被縮短,而手槍的槍管部分被金屬嵌入物堵塞、撞針孔同是,並無安裝撞針,而根據法例,該手槍及長槍的情況,不會因欠妥善或失修而無法符合「槍械」的定義。

案件周二續審,控方將繼續傳召黃金鋒解釋報告內容。何孟強繼續還押。

DCCC3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