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歲輔警涉駕的士期間自瀆 猥褻行為罪脫兼獲訟費 官:乘客證供與報警錄音有出入

57歲輔警涉駕的士期間自瀆 猥褻行為罪脫兼獲訟費 官:乘客證供與報警錄音有出入

分享:

官裁決時引述案情指,乘客 X 供稱,當天早上約 10 時乘的士前往養和醫院,及後感到車輛顛簸,見被告自瀆。X 指一直留意被告,當車輛駛至堅拿道天橋時,再見到被告自瀆及露出下體,遂報警求助。

被告作供則提到,當時不知道 X 為何報警,又提及自己患有多年濕疹,可能事發時正在「𢯎痕」。被告的醫生亦確認,被告自 1998 年數度就濕疹問題求醫,最後一次求診為 2025 年 11 月,可見被告下身、大腿及陰囊位置有濕疹問題。

被告吳咏文獲判無罪後離開東區裁判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官:X 證供與報警錄音說法有出入

官分析證供指,X 盤問下指第二次見被告自瀆時,才見到其下體。但其說法與報警錄音及警署錄取的口供有出入,報警時 X 提到被告「好似做緊猥褻行為」、「好似有啲嘢伸咗出嚟」。X 在主問下亦表示肯定被告兩次自瀆,官指如 X 看見被告自瀆,報案時為何僅形容被告「做緊猥褻行為」。

此外,X 指第二次見被告自瀆、即身處堅拿道天橋時報警,一直維持通話,直至到達奕蔭街有警員到場,該通話為時約一分鐘。官指根據行車紀錄儀片段,該車程達 3 分半鐘至 6 分鐘,與 X 說法不符。官指,控方舉證完全依賴 X 的證供,惟法庭難以接納其證供。相反,被告在盤問下不受動搖,他被捕後在警方提問下,亦解釋可能因患濕疹「𢯎痕」令 X 誤會。

被告罪脫兼獲訟費

官最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辯方申請訟費,指被告並無自招嫌疑,又指被告當天的衣着根本不可能露出下體,再附上相關醫療紀錄,提及曾向律政司商討撤控,但對方堅持提控。控方則不同意被告沒有自招嫌疑,官最後批出訟費。

被控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

被告吳咏文(57 歲,報稱的士司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指他於 2025 年 9 月 1 日,在港島跑馬地馬場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部分的身體即陰莖。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隸屬香港仔分區,因案件被停職。

ESCC326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