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判詞分析|原訟庭:李卓人鄒幸彤證供曲解、掩飾 皆對中共懷敵意

李卓人 鄒幸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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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五大綱領相扣
無助辯方案情

本案圍繞支聯會在 1989 年成立至 2021 年解散,逾 30 年間沿用的「五大綱領」之一,「結束一黨專政」涉否顛覆國家政權,特別是在《國安法》實施後是否違法。

原訟庭指,沒有忽略辯方提出「五大綱領」是互相呼應、環環相扣、需要整體而非分拆考慮,以及終極目標是正當和合法的「建設民主中國」,但法庭不認為說法對辯方有幫助。

判詞指,即使假設其餘 4 個綱領沒違法,「結束一黨專政」也並非必然合法,舉例指「扶貧」有正當目標和動機,但「劫富濟貧」不一定是合法手段,指即使被告的目標是建設其心目中的「民主中國」,法庭仍需檢視他們的意圖、手段合法性。

控方指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綱領違憲,李卓人與鄒幸彤皆供稱五大綱領環環相扣,需整體理解,而最終望達到建立民主中國。圖為 2019 年六四晚會。

判詞強調,被告並非因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控罪亦不涉任何關於民主、六四或對國家批評的議題,法庭不會比較國家和其他國家的憲法及政治制度,「只會單純地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證據」。

判詞重申《國安法》沒追溯力,被告此前的言行只是與案相關的背景,不構成控罪的主體,並強調本案並非政治審訊,不會對民主、六四事件等議題裁斷。

判詞又指,為六四事件而舉辦六四晚會本身並無不妥,警方歷年來都協助進行、沒有禁止,法庭也完全尊重被告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然而,如果舉辦者懷有以該活動煽動或者挑起出席者厭惡、憎恨國家的情緒,以成為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動力,則另當別論。」

判詞:「結束一黨專政」與憲法相悖

判詞詳列李卓人與鄒幸彤的證供,並逐一分析,最後僅接納他們背景資料的部分,其餘抗辯的說法則拒納。

就李卓人的證供,判詞反駁他對「結束一黨專政」的解釋,指當中「結束」一詞明顯是針對仍然存在的情況,而中共是唯一的執政黨,《憲法》亦已明確指出「人民經已選擇由中國共產黨長期領導國家」,故該綱領明顯與憲法的規定相悖。

判詞亦駁回李卓人至少 4 個辯解。對於李稱 2018 年中國修憲後,時任中聯辦主任王志民被問及日後在香港能否喊「結束一黨專政」時,王回應稱是「偽命題」,因《憲法》中沒「一黨專政」字眼;判詞反駁,王當時並非探討「結束一黨專政」本質上是否違憲。

對於李稱憲法之中也有「專政」的字眼;判詞反駁,憲法中的「人民民主專政」等字眼「不帶有貶義」,但「結束一黨專政」如從文字語境正確理解,它「明顯帶有貶義」。

至於李強調憲法第二條「權力屬於人民」,以及支聯會從沒說過中國應否領導國家,判詞指他回答憲法第一條、「中國共產黨領導」相關問題時,刻意迴避,亦不願表明他的立場,認為他只是藉「由人民決定」來掩飾「結束一黨專政」的違憲本質及其對中共的敵視,也涉模糊和淡化支聯會的各項言論和行動的目的。

判詞:《零八憲章》失敗後
被告不可能信內地再有修憲運動

辯方審訊時提出,支聯會以和平方式行事,不涉非法手段。李卓人庭上曾回應何俊仁〈如何結束一黨專政〉一文;何在文章中指專制政權的結束離不開 3 個途徑,第三個為「艱巨而持久的非暴力抗爭」,並指「在和平抗爭的過程中,當然不斷有人付出自由、人權以至生命的代價,而換取社會以至領導者的覺醒」。

但官據該文裁定,第三個途徑所說的「不斷有人付出代價」 ,意即何俊仁和支聯會「希望並預見」部分支持者會對「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而支聯會常委們相信並預期,該些手段即使為非暴力,「也必然是法律所不容許的,所以有人會因而付出代價」。

對於李卓人供稱支聯會只是「支援角色」、不是要指導中國人民提倡修憲的說法,判詞反駁指,已裁定除了修憲外,其他任何意圖終結中共領導地位的手段,都是違憲和非法,而支聯會一直以來的活動「明顯不是為推動修憲」,而且自內地《零八憲章》運動失敗之後,「被告等不可能相信會有發自國內的修憲運動,從而達到『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

李引前領導人說法抗辯
原訟庭全拒納

李卓人一方另引中共歷代領導人的發言或著作抗辯,指與支聯會提倡的理念相似,例如引述毛澤東曾說過要結束國民黨「一黨專政」。但原訟庭皆拒納,理由包括現已時移勢易、相關發言並非與憲法相關等(見下表)。

官:李嘉許反修例被捕者
顯示知會不惜違法達抗爭目標

李卓人在庭上作供時稱對中共,「我心中無敵意,只有愛,我係基於對人民嘅愛,係去希望共產黨係有個改革,係令到人民可以得到佢應有嘅權利同埋幸福」,不過判詞予以反駁。

就李供述六四在北京的經歷,判詞指不會就這些事情的事實或是非曲直作出裁斷,而李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法庭予以尊重,然而法庭認為,李「就該些事件對中國共產黨及∕或中央政府抱持負面態度和帶有敵意是客觀的事實」。

判詞又指,李一直以來都敵意批評中共和中央政府,舉例他 2018 年出席「中國民主黨全國委員會」時,提到香港年青人覺得未來會被中共打壓、沒有希望,因此要出來爭取,又呼籲不同年代的群眾一起集中力量反抗,讓共產黨感受壓力。

《國安法》實施後,李在 2020 年網上六四集會稱支聯會支持在香港因抗爭行為被捕的人,又在大會宣言稱「人民更不會忘記喺香港為自由抗爭而被捕嘅人,被黑警虐打嘅手足,同埋不知名嘅犧牲者」。

判詞指,李卓人的言辭涉火上加油,而從他「嘉許」反修例被捕者,「顯示他知道部分港人會不惜以違法手段達到他們的抗爭目標」,也必預期部分支持者會在香港,以違憲或違法手段,就「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

官又指,李的言論令原本對中共或中央政府不滿、厭惡者,其負面態度持續和加深,而按當時社會氣氛,也可能吸引到一些本對六四事件沒強烈印象或立場的人,直言支聯會常委有意將六四事件和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目的顯然是為吸納新一代的支持者加入其『結束一黨專政』陣營」。

官:不信納支聯會推動修憲

判詞又反駁,若支聯會常委認同並欲推動修憲,「那麼他們不可能多年來一直沒有坦然說明這一點,反而選擇模糊地以『一切以非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來表述主張」;又指不相信在支聯會常委營造的「敵意氛圍」下,可達致與中央政府和平對話或推動修憲。

判詞另反駁李卓人稱,支聯會不覺自己所做之事違法一說,引何俊仁〈如何結束一黨專政〉一文提及的第三種途徑,必然涉及一些可能會為抗爭者帶來嚴峻後果的抗爭行為。

判詞續指,2020 年 5 月《國安法》立法程序展開後,李曾稱知悉「五大綱領」或違顛覆國家政權罪,但稱會繼續堅持「結束一黨專政」;而《國安法》實施後,李在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網上聽證會,亦稱支聯會將堅持原則,故認為被告是執意地漠視《國安法》對支聯會的影響。

李卓人與鄒幸彤都選擇作供,供稱對中共無敵意、「結束一黨專政」非針對中共或要推翻中共。圖為 2019 年六四集會。

官:鄒對中共懷極強敵意
要求的政黨輪替非憲法多黨合作

至於鄒幸彤,判詞引她供述的背景,指她「自小已跟隨母親參與『支聯會』舉辦的六四燭光晚會,感受現場氛圍和接收訊息」,認為鄒「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顯示『支聯會』的言論和活動對參與者可能帶來的影響。 」而她作供時對中共「懷有極強的敵意」,其對「結束一黨專政」的理解比李更激進。

官反駁鄒有關憲法條文的辯護,指她刻意迴避和曲解憲法第一條「根本制度」的意思,亦故意曲解全國人大在憲法的職權、矮化其為中共的「橡皮圖章」,藉此強化她所堅持的「主權在民」立場。

官又引鄒幸彤的涉案言論分析,指她在 2018 年的六四晚會稱「『結束一黨專政』說的是甚麼?不就是要求政黨輪替,將權力還給人民,真正的民主」,綜合而言,她眼中的「結束一黨專政」的政黨輪替,而它絕對不是憲法下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多黨合作制」。 

對於鄒曾在《國安法》後稱,對修改《憲法》的看法是「希望就永遠都唔會無嘅,個時間就拉得更加長啦當然就」,官指反映她當時必然相信,透過修憲「結束一黨專政」是遙不可及,並認為鄒明白她所說的「政黨輪替」與 2018 年修憲後的第一條相悖、不能並存,「她其實是想要終結《憲法》所確立的中國共產黨的核心領導地位」,而且在《國安法》後維持看法。

官:鄒必然理解有支持者
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

判詞亦指,鄒明知有抗爭者因《國安法》被捕,仍呼籲中港兩地要「一起抗爭」、「打破中國共產黨的專政」,明顯是違反《國安法》的制約。

判詞亦引其中一次鄒受訪,稱如一個組織放棄自己最核心的綱領便沒有存在意義、不會因《國安法》紅線而調整綱領,指反映雖然鄒稱她不是鼓勵任何人繼續「結束一黨專政」,但她必然理解會有支持者受其言論鼓勵,繼續堅持有關綱領。

官又引鄒曾在支聯會與社民連的聯合示威活動提到,要「打破」中共專政,指其言行明顯是傳揚「結束一黨專政」主張、鼓勵兩地抗爭者對綱領付諸實行。

判詞:基於 3 人主導意志
支聯會同罪成

官最終裁定,李卓人、鄒幸彤唆使他人作出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而他們意圖及相信,受唆使者如按照他們唆使行事,後者會使用非法手段,並且是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因此罪成。

至於案中因沒答辯而被視為不認罪的支聯會,判詞除考慮了支聯會的工作報告、帖文、六四紀念館等證據,亦引「歸責原則」,裁定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是其「主導意志」,故相關的違法意圖和行為,亦視為「支聯會」的意圖和行為,因此支聯會也罪成。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