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以萬元賄賂助理校長 家長認銷毀證據判囚3個月、緩刑18個月 官:有例外情況可判緩刑

涉以萬元賄賂助理校長 家長認銷毀證據判囚3個月、緩刑18個月 官:有例外情況可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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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蔡鈺獲判緩刑。(攝;CTH)
求情:保釋期間留港壓力巨大

辯方求情指,被告蔡鈺為內地居民,現時 39 歲、未婚,在深圳與 15 歲兒子、母親同住。兒子在港讀書、持有香港身份證。她在深圳一間酒店工作,月入 5,000 元人民幣。

辯方指,被告保釋期間在香港沒有親友支援,在港花費巨大為她帶來經濟及精神壓力。

辯方又指,蔡犯案是因為知道助理校長孔少丹被廉署調查,故刪除涉案訊息,指她當時嚴重低估法律後果。辯方指蔡沒有案底,第一時間認罪,及後與控方合作,出庭頂證不認罪受審的孔少丹。辯方續指,雖然孔最後獲判無罪,但希望法庭考慮蔡已盡其所能。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要求控方澄清,指孔獲判無罪,是因為他在廉署錄取的警誡口供被剔除,加上孔與蔡的涉案訊息內容未夠清晰,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而蔡作供時亦沒有隱瞞;控方確認。

官:案件有例外情況可判緩刑

官指,考慮蔡及早認罪,並在孔的審訊中擔任控方證人,期間沒有任何隱瞞、盡力協助法庭,而且在香港等候判刑期間不能賺錢。

官指,雖然妨礙司法公正一般要判處監禁,但考慮案件所有情況及本案有例外情況,會判處蔡監禁 3 個月、緩刑 18 個月;蔡聞判後,向控方、裁判官鞠躬。

廠商會蔡章閣中學(攝:CTH)
案情:涉以萬元賄助理校長
經要求後刪涉案訊息

被告孔少丹(起訴時 50 歲,廠商會蔡章閣中學助理校長)及蔡鈺(39 歲,會計文員,報稱居於深圳),同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指兩人於 2024 年 9 月 12 日在香港,銷毀或干擾廉政公署就蔡鈺被指稱貪污,而進行的刑事調查的資料;孔不認罪,經審訊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蔡鈺於去年 11 月認罪。案情指,蔡鈺的兒子獲分配於 2024/2025 學年,入讀廠商會蔡章閣中學的中二學位。該校助理校長孔少丹在 2024 年 7 月審閱蔡鈺兒子的學歷文件後,要求蔡的兒子先考取入學試。蔡的兒子拒絕,後來被安排先就讀中一學位。

案情續指,同年 8 月,蔡向孔發放訊息,要求孔安排其兒子就讀中二。孔則指,基於學位情況,蔡的兒子出席考試即可入讀中二。蔡後來,向孔發放 10,000 元人民幣,但被孔拒絕。

案情指,廉署後來調查發現,孔在同年 9 月曾主動相約蔡,在內地一間酒店見面。蔡及後承認,她應約與孔見面,孔透露廉署正調查以上 10,000 元的涉貪事件,廉署會找蔡協助調查,孔建議蔡不要來港,以避調查。蔡隨後應孔要求刪除涉案訊息。

TMCC200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