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5 名男子前年被重新拘捕,被控以暴動罪。其中 4 人早前認罪,周一(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0 至 37 個月。法官李俊文指案情嚴重,以 54 至 57 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另同意本案已事隔多年,就此為各被告扣減 3 個月刑期。
官引案情指,有被告被搜出鐵鎚,亦被發現其指紋在汽油彈的膠紙上,顯示他準備使用暴力和可推論曾處理汽油彈,屬加刑因素。官另拒納辯方求情指有被告被騙至緬甸詐騙園區受虐。案情又指,閉路電視拍到被告用水馬堵塞樓梯,以及在實驗室取走瓶裝容器。
官以 54 個月監禁為初步量刑起點
法官引述 7.1 立法會暴動「羅樂生案」指,該案的量刑原則適用本案,包括參與暴動人數、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規模、歷時多久、所造成的傷害等,而從「鳥瞰式角度」考慮本案,情況均是極為嚴重。
官續引述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提及理大衝突作為牽動全港,令整個尖東和紅磡區域陷入多天混亂的暴動的一環,本案對公共秩序的破壞,以及各被告的個人罪責,都是單一和偶發的同類事件無法相比,故考慮本案案情及案例後,以 54 個月監禁作為各被告的初步量刑起點。
官:就事隔多年減刑 3 個月
就首被告張頌堯,官指他在提訊階段認罪,獲三分一認罪扣減,而本案案發至今已有 6 年半,雖不認為控方或警方有延誤的情況,但同意本案已事隔多年,張已改過自新、有新生活,亦接納求情指張失去被判入教導所的機會,額外給予合共 6 個月的刑期扣減,即判張頌堯監禁 30 個月。
至於次被告張展銘,官指張在案發後另涉及兩項販毒罪名,但判刑會以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處理,而他在審前覆核前認罪,獲四分一扣減至 40.5 個月,並「寬大」下調至 40 個月。官另考慮本案出現「延誤」情況,酌情給予額外 3 個月的刑期扣減,即判張展銘監禁 37 個月。
官:指紋可推論曾處理汽油彈
針對第三被告陳俊僖,官指陳腰間上的鐵鎚,顯示他案發時至少有準備使用暴力,或有使用暴力的風險。
就警方在一枚汽油彈膠紙上發現陳的左手食指指紋,官指出,本案雖沒有證據顯示陳參與製作或使用汽油彈,但可推論他曾處理或接觸該汽油彈,屬加刑因素,以 57 個月監禁作為其量刑起點。官考慮陳在提訊階段認罪、失去被判入教導所的機會,案件亦出現「延誤」情況,終判處陳入獄 32 個月。
官拒納一人被騙至緬甸受虐
至於第四被告陳沅銘,官拒納辯方求情指陳在理大僅出現 42 小時,指應以同一暴動考慮量刑。
辯方亦指出,陳曾被騙至緬甸詐騙園區受虐,並因此患上創傷後遺症。官亦拒納辯方的說法,指懲教署心理報告顯示陳在還押期間沒「重大心理苦惱」,亦沒創傷後遺症症狀,在還押數星期後已能適應,故沒就此給予額外的刑期扣減。
辯方求情又指出,陳 2025 年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囚 18 年 5 個月,若連同本案刑期,刑期年滿時已是「50 多歲的中年人」,希望同期執行兩案刑期。官同樣拒絕,指兩案沒有關聯,應獨立處理,又批評陳在本案案發後再涉販毒屬「咎由自取」。
官考慮陳在審前覆核前認罪,以及案件出現「延誤」情況,最終判陳沅銘監禁 37 個月,刑期與販毒案分期執行。
5 人被控
1 人被發拘捕令
本案原有 5 名被告,依次為:張頌堯(案發時 18 歲,現年 24 歲)、張展銘(案發時 23 歲,現年 29 歲)、陳俊僖(案發時 16 歲,現年 22 歲)、陳沅銘(案發時 27 歲,現年 33 歲)及黎駿杰(被起訴時 24 歲,學生)。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稱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20 日期間,在理大一帶參與暴動。黎駿杰另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黎於 2024 年 10 月缺席聆訊,被發拘捕令,至今未有現身。
案情:4 警受傷、3 億復修校園
案情指,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8 日,大批示威者佔據面積為 9.46 公頃的理大校園,破壞校園內的閉路電視鏡頭、設施及財產,並堵塞理大出入口及附近道路。警方其後封鎖理大,示威者與警方衝突升級,除用木板、碎片及垃圾桶架設路障、傘陣,亦向警員縱火、投擲磚塊、射箭和投擲汽油彈。
事件中共 4 名警員受傷,傷勢輕重不一,包括手指肌腱斷裂、面部紅腫、腿部被箭射中。另一方面,理大校園及設施被損毀,恢復總成本為 3 億港元,需取消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7 日所有課堂。
案情:片段拍到各被告行為
案情指,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各被告行為,張頌堯曾用水馬堵塞連接 X 至 Z 座行人天橋的樓梯;張展銘及陳俊僖進入 3 間實驗室,取走瓶裝容器;陳俊僖腰間有一把鐵鎚,警方在一枚汽油彈膠紙上發現其左手食指指紋;陳沅銘被拍到在理大建築物內四處走動,從 Y 座拿走一些大水壺、2 個瓶子。
4 人案發時分別以口罩或黑布蒙面,曾拉低並露出面部。他們在 2019 至 2020 年被捕,其後於 2024 年 6 月再度被捕,在警誡下均保持緘默。
DCCC86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