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被控串謀勾結案 司法機構網頁:9.2高院答辯及判刑 負責法官待公布

黃之鋒、羅冠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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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與羅冠聰等人串謀犯案

黃之鋒(起訴時 28 歲),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經修訂控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黃之鋒於 2025 年 6 月 6 日早上被捕,下午提堂正式被起訴。案件於同年 9 月 5 日進行第一次提訊日。

根據《國安法》,串謀勾結罪一經定罪,可判監 3 年以上、10 年以下。但若屬「罪行重大」,則可判囚 10 年以上至終身。

黃之鋒今年 5 月就本案應訊時身型清減不少,他身穿長袖藍色衫,架黑色框眼鏡,不時望向公眾席。(見報道

黃之鋒原預計 2027 年出獄

翻查報道,時任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與常委羅冠聰,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國安法》條文當天早上,先後宣布退出香港眾志;眾志下午即日解散及停運。《國安法》在當晚 11 時在香港刊憲實施。

黃之鋒在 47 人案選擇認罪,被判囚 4 年 8 個月,連同其他案件刑期,原預計 2027 年出獄。

羅冠聰則被警方國安處懸紅 100 萬元通緝,指他涉煽動分裂國家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懸紅通告指,羅在 2020 年 6 月 27 日離港。

HCCC18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