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歲侍應涉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 50 元超市禮券及 300 元現金,要求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美心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對方拒絕。她早前被判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罪成,周三(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兩罪共判監 3 個月 2 星期。裁判官鄭潤聰表示,被告在審訊中多次拒絕回應問題,認為她毫無悔意。
官:犯案手法不高明
被告無律師代表,裁判官宣讀判詞時指,被告主動嘗試向兩名公職人員行賄,向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寄現金 300 元,並在信上附上回郵地址,對作案過程毫不隱藏,可見其犯案手法不高明、近乎半公開犯案。

官:須判阻嚇性刑罰以剷除貪污
裁判官又指,不少案例形容貪污是現存社會的毒瘤,阻嚇性刑罰有助剷除貪污,案例亦反映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初犯者亦無可避免被判監。
官續指,被告主動嘗試向兩名公職人員行賄,被告在審訊中多次保持諴默,拒絕回應問題,顯示她無悔意。感化官亦同意被告有迴避問題的情況,但報告展示她現在有悔意。裁判官最後就兩罪分別判監 4 星期及 3 個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共判監 3 個月 2 星期。
涉賄 350 元
被告丁淑芬(現 53 歲)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她分別於 2024 年 8 月 30 日及 12 月 16 日,向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分別提供 50 元現金券及現金 300 元,作為陳及方憑其公職人員身分,協助丁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
ESCC264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