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歲深圳秘書公司東主,被指去年在中銀職員協助其轉介的客戶開戶後,向對方提供 6,800 元款項表達謝意,事件因對方拒收並匯報上司後揭發。
東主承認一項俗稱「行賄」罪的「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周三(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監 6 個月,及罰款 2,000 元。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不認識香港法例,不知此舉犯法。
求情:不識香港法律 不知此舉犯法
辯方早前已完成求情,當時提及被告顾倩在內地無錫出生,其後在深圳成立秘書公司,協助內地客戶在香港開設銀行帳戶,而她向協助開戶的銀行職員提供款項,只是想表達謝意,卻不諳中港兩地文化差異而愚昧犯案。案件因索取背景報告,而延至周三判刑。
辯方周三指,希望澄清背景報告內容,指當中提到的被告「無意圖犯案」,「其實佢意思只不過係唔知咁樣做係犯法,佢唔認識香港法例」。
辯方其後引情節類近案例,指有一案是秘書公司涉向東亞銀行職員行賄,其後以判監 9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後判監 6 個月。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採納同樣量刑,對認罪的本案被告判監 6 個月,並下令對她罰款 2,000 元,在保釋金中扣除。
被控對中銀職員行賄
被告顾倩(39 歲,秘書公司經營者),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指她於 2025 年 10 月 27 日,向中銀香港職員提供賄款 6,800 元,作為對方協助替被告轉介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的誘因或報酬。
案情提到,被告與該中銀職員在 2025 年 5 月交換聯絡方式,而被告透過微信向該職員提供客人開戶所須文件,並成功為 8 人開戶。同年 10 月,職員發現被告以轉數快向其轉帳 6,800 元,查問下被告稱是想表達謝意。職員稱不能收取,在向上司匯報事件後退回給被告。被告在今年 4 月被捕。
WKCC180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