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歲深圳秘書公司東主,被指去年在中銀職員協助其轉介的客戶開戶後,向對方提供 6,800 元款項表達謝意,事件因對方拒收並匯報上司後揭發。
東主承認一項俗稱「行賄」罪的「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周三(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監 6 個月,及罰款 2,000 元。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不認識香港法例,不知此舉犯法。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9 歲深圳秘書公司東主,被指去年在中銀職員協助其轉介的客戶開戶後,向對方提供 6,800 元款項表達謝意,事件因對方拒收並匯報上司後揭發。
東主承認一項俗稱「行賄」罪的「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周三(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監 6 個月,及罰款 2,000 元。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不認識香港法例,不知此舉犯法。
曾任市政協常委及委員、成衣製造公司「茂榮實業」董事李謀任,被指詐騙中國銀行約 4,300 萬港元信用證,經審訊後周二(30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等 4 罪全部不成立。 暫委法官陳永豪裁決時指,不接納控方兩名特赦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不能靠二人口供作穩妥裁決,而被告口供可能為事實,即他有可能相信「茂榮」及供應商之間的交易真實存在。官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無罪。 法官另提到,本案 4 罪於性質上,洗黑錢罪罪成與否,取決於首控罪串謀詐騙是否罪成。只要串謀詐騙罪成,其餘洗黑錢罪均會罪成。
曾任市政協常委及委員、成衣製造公司「茂榮實業」董事李謀任,被指詐騙中國銀行約 4,300 萬港元信用證,被廉署起訴一項串謀詐騙及 3 項洗黑錢罪。李否認控罪,案件周一(10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李涉嫌與供應商「怡東環球發展」的獨資東主廖東民,以虛假貨物收據和發票,為「茂榮」取得信用證融資,李承諾向廖支付每宗虛假交易的 0.5% 金額作「手續費」,餘下金額則轉帳至李指定的銀行戶口。 控方指,即使其後「茂榮」已清還信用證貸款,但虛假證明文件已經欺騙中銀批出相關信用證,令中銀承受不必要的風險。案件周二(11 日)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