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前高官兒子涉用假文件申居港、洗黑錢 被判囚6年9月 官斥損香港經濟須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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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被告父母正被查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 15 歲起赴澳洲升學,於新南威爾斯大學修讀視覺藝術,回國後只在兩家公司任職董事。自 2023 年被捕後、離開家庭在香港長時間逗留,亦需要面對監禁,希望法官考慮被告孤獨地在香港已生活一段時間。

辯方另指,被告的妻子與 6 歲女兒住在深圳,被告已未能見證女兒成長,相信亦會錯過女兒長大成人的經過。其父母分別曾為武漢市檢察院反瀆職調查局局長及國內醫院文職,兩人現正於內地被調查,年事已高「能否團聚成疑問」。辯方望官考慮部分罪行有關聯性,適合同期執行。

官批其行為及對香港經濟體系有深遠影響

就「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案情指被告向入境處提交虛假的資產證明文件副本,以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官形容政府推行入境計劃,指計劃為吸引資金來港,令香港經濟上得益,批評被告行為正面衝擊該計劃目的、破壞政府計劃成效,對香港經濟體系有深遠影響。

官指為嚴重欺詐行為,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就虛假文書罪判處 2 年監禁,因被告行為良好減刑 3 個月,判囚 1 年 9 個月。

官指款項由地下錢莊安排轉帳

就第三項洗黑錢控罪,控方案情指,被告户口有 472 萬為被告父親肖軍在內地協助一公司取得一項人民幣 5,000 多萬元水泵工程的賄款。官指,未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知悉涉案款項為其父親接受的賄款。

其餘控罪涉案的款項,官早前裁決時拒納被告所稱,有關款項為母親營商及自己出售比特幣所得。官指款項來歷不明,無證據顯示涉及前置罪行及複雜精密的手法。

官另指,證據沒有顯示第 5 項控罪涉及港幣 1 千萬元的來源,但其餘 3 項控罪的涉案款項均源自內地,由地下錢莊安排轉帳至被告人於香港其名下的帳戶,涉及跨境成分。官亦指,被告並非「傀儡」,有實際處理所有涉案款項。

就刑期方面,官指四項「洗黑錢」罪涉及不同帳戶、款項及時段理應分期執行。惟考慮總刑期原則後,連同虛假文書罪,就 5 罪判囚 7 年,因被告行為良好扣減 3 個月,判囚 6 年 9 個月。充公令則會押後至 10 月 7 日由另一法官進行。

5 罪橫跨 2013 至 2023 年

被告肖銳(37 歲,案發時為 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東主)面對的 4 項洗黑錢罪指,被告於 2014 年 3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分別連同林启、姚谦、肖軍及其他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 ,即一個渣打帳戶的港幣 29,348,197.25 元款項、一個星展銀行帳戶的 2,000 萬、一個渣打戶口 4,720,067.07 元及一個滙豐帳戶的 1,000 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則指,被告於 2013 年 1 月 28 日,知道或相信日期為 2013 年 1 月 14 日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證明書及 2010 年 1 月 2 日的同一公司的存摺為虛假文書 ,而使用該等文書的副本 ,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等文書副本為真文書的副本,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DCCC42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