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前局長肖軍,涉收受內地承建商約 472 萬元賄款,協助對方取得水泵工程合約,並透過兒子在港洗黑錢。其兒子肖銳涉用假文件申請來港居留、洗黑錢逾 6,400 萬元,經審訊後,周二(23 日)被裁定全部 5 罪成立,還押候判刑。
就肖銳供稱涉案款項是母親在內地營商的合法得益,予他在港投資,區院暫委法官鍾偉強不接納,指他庭上承認母親一直在醫院工作,批評他穿鑿附會,又指肖銳曾受高等教育,「收到如此龐大來歷不明的款項時,必然明白資金是受到污染的。」
被告申請投資入境計劃
向入境處提交存款證明書
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被告肖銳(37 歲)否認 4 項洗黑錢罪、1 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他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及大律師王卓林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鍾偉強審理。
綜合判詞,肖銳的父親為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前局長肖軍,肖銳 2004 年赴澳洲升學,2013 年大學畢業後回武漢居住及工作,同年在「景鴻移民顧問」協助下,申請香港的投資入境計劃。按規定,申請者在申請過往兩年必須有1,000 萬元或以上資產。
被告向入境處提交兩份來自建設銀行武漢一間分行的存款證明書及存摺,顯示他過往兩年有人民幣 1,000 萬元存款,他另以岡比亞居民身分申請,並於 2014 年獲批來港居留 3 個月。
被指控洗黑錢逾 6,400 萬元
2014 年 3 月,被告從滙豐帳戶動用港幣 1,000 萬元購買一張銀行本票,翌日以該本票向「永明金融」投資兩項總值 1,000 萬元的基金,屬入境計劃的「獲許投資」。同年 5 月,被告正式獲批來港居留,9 月在渣打銀行開立往來、儲蓄帳戶;2016 年再開設星展銀行帳戶。
在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9 月期間,有多筆匯款、共逾 5,400 萬元存入上述帳戶,加上滙豐帳戶內的 1,000 萬元,被告被指控洗黑錢逾 6,400 萬元。
官:全權由母代辦申請說法牽強
對於被指向入境處提交虛假的資產證明文件副本,肖銳供稱於澳洲讀中學期間,生活費每年最多約澳幣 19,760 元(約 10 萬港幣),大學生活費每年共最多約澳幣 26,000 元(約 11 萬港幣)。他又稱,入境計劃全由母親安排,他從未見過申請文件的副本,亦不知道自己名下有否相關資金。
官指,被告專程到香港申請入境計劃,相信他事前必然知道資產要求,而據他在澳洲的花費,1,000 萬元對他來說,「可算是天文數字,粗略估計,足以應付他數十年的生活費。」
官指,被告申請時已獨自於海外生活 8 年,有一定人生經驗及獨立處事能力,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名下過往兩年是否有所需資金,亦必然知道如何可以證明資金存在。官續指,協助被告申請的職員不會假冒其簽名,否則被告根本不需親身到港處理,又質疑被告一句「全權由母親代辦,本人全不知情」的說法牽強不過、全不合情理。
官又指,被告證供尚有其他不合情理的地方,例如他供稱申請來港是因為大學畢業回中國後,對中國文化及習慣未完全適應。惟證據顯示他大學畢業後一直於武漢生活及工作,2019 年與妻遷往深圳居住,當時他已獲得香港居留權,但當時沒有移居香港,故認為未完全適應中國文化的說法,並非他案發期間移居香港的真正原因。
官拒絕接納被告對虛假的資產證明文件副本不知情,裁定他必然知道自己沒有文件指稱的存款,他所提交的文件為虛假文書的副本,裁定「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成。
特赦證人供稱
向被告戶口存入賄款
針對 4 項洗黑錢罪,內地基建承建商湖北國潤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國潤)董事姚谦、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董事兼股東林启,在獲發「免予起訴書」下作供。
AHL 是被告、林启及另一人共同成立的離岸控股公司,3 人持股比例分別為 40%、30% 及 30%。被告為唯一出資者。
姚谦確認,2016 年應被告父親肖軍要求,向被告銀行戶口轉入 4 筆共 472 萬元的賄款,以讓「國潤」從當地政府獲得一項人民幣 5,000 多萬元的水泵工程。
林启則指,跟被告為澳洲高中同學、有保持聯絡,2016 年先後 5 次以轉帳或現金交易方式,協助被告透過地下錢莊,把資金從內地轉到香港。若以現金交易,被告會將多疊人民幣現金交給職員,再由地下錢莊將相應港幣存入被告的帳戶。
被告:款項由母送贈
來自營商合法得益
肖銳供稱其母親是商人,曾經營「銳澤」、「武漢市金梅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湖北省錦新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3 間公司。他回到武漢後,從母親接手 70%「銳澤」股權,成為「銳澤」負責人,每月支取人民幣 12,000 元薪金。
被告稱,母親告知他曾從「金梅園林」獲得數百萬元收入,亦曾於「錦新源」收取 2,000 萬元現金分紅。被告指,知道父母被調查後,由於擔心受內地調查,他不欲與母親過多聯繫,故無法就「金梅園林」及「錦新源」事宜提供文件證明。
他又稱,母親因營商而得到豐厚利潤,他銀行內的款項大部分為母親營商的合法得益,他獲母親送贈在香港投資之用;部分則是出售比特幣的款項。
官:信母親一說難令人信服
官指留意到,被告初時只談及母親營商,在控方盤問下才承認母親其實一直在醫院工作,擔任手術室護士,後轉為文職。官指,相信被告母親於醫院工作職位不算高,收入亦絕非如被告描述其營商所得之高。
官認為,如被告形容其母親營商的情況屬實,被告於 2014 年時身為一間科技公司的負責人,年薪亦不過人民幣 144,000 萬元,相對母親從「金梅園林」可獲數百萬元收入對比,相差極大,他必然有興趣知道公司規模、母親於公司的身分、以母親的資歷她如何能獲得如此豐厚的收入等。
至於「錦新源」的花紅,被告稱是母親予他一個內藏數百萬元人民幣現金的行李箱,讓被告帶到香港投資,被告委託地下錢莊轉運到香港。
官指「此等證供令人匪夷所思」,質疑巨額花紅何以用現金發放?而就算以現金發放,為何被告母親不先存入銀行?被告接獲現金後又何以不存入銀行,而以現金方式委託地下錢莊付運香港?官指,「以上種種問題,被告沒作出任何合理的解釋。」
官指,被告一句「母親告訴我,相關款項是合法營商得來的,我相信是真的」說法,不合邏輯、有違常理,難以令人信服,認為被告證供穿鑿附會、滿口謊言,拒絕接納被告證供。
就被告滙豐帳戶內的港幣 1,000 萬元,官指本案證據沒顯示帳戶在 2012 年開戶後的資金流向,不知道該筆款項如何或何時在該帳戶出現。但如上所述,官認為款項是「相當於他超過 60 年的工資」,同樣拒絕接納被告指款項為母親營商的合法得益,予他在港投資。
官拒納出售比特幣獲款證供
至於被告供稱,帳戶內的 2,000 萬元是出售比特幣的款項,官引被告所述,當時當面與買方交易時,買方經已預先把 2,000 萬元轉帳予被告帳戶。
官質疑,買方為何在未收到被告任何比特幣的情況下,便冒風險轉帳款項給他,指被告所描述情節不但突兀,亦有違常理,又指被告就兩次比特幣交易的任何資料,例如交易日期和時間、交易編號、付款人和接受者的錢包地址等也說不出,亦沒有任何文件或紀錄支持。
官:收龐大來歷不明款項
必然明白受污染
總括而言,官指被告以地下錢莊方法轉資的唯一合理解釋,他是希望於內地不留有任何記錄,亦顯示他曾經處理該現金。
官認為被告事發時已大學畢業、年屆 25 歲,曾到外國留學,受過高等教育,在「銳澤」出任董事、負責營運,亦有一定社會及人生經驗,「他收到如此龐大來歷不明的款項時,必然明白資金是受到污染的。任何合理的人,如果有被告人相同的知識,也會有合理理由持有如此信念」,裁定他洗黑錢罪成。
官指案情嚴重、取消被告擔保,他須還押至 7 月 23 日判刑,沒收令將擇日再商討細節。
DCCC42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