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巴車長涉車廠撞斃同事 不小心駕駛判200小時社服令 官:判囚對死者家屬、社會沒好處

分享:

辯方:被告案發後需接受精神科治療

辯方求情指,被告孫偉亮(被起訴時 46 歲,現 48 歲)明白、同意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報告認為孫可接受社會服務令,而孫願意遵守及完成,以回饋社會。

辯方續指,孫顧及家庭,除了照顧兩名兒子外,也會參與兒子的活動,故兒子的社工及學校為孫撰寫 3 封求情信。

辯方又指,2023 年事發後,社工及幼稚園老師發現幼子的情緒受影響,曾帶幼子看醫生,孫亦有接受精神科治療,至今仍需覆診,事件同樣影響患有產後抑鬱的被告妻子。孫對事主羅育權家人感到深深的悔意,願意接受法官的判決與懲罰。

官:事件屬悲劇

法官練錦鴻判刑指,孫為受僱於九巴的車長。於 2023 年 9 月 7 日清晨 4 時許,孫正在九巴的九龍灣車廠天台倒車,期間撞倒事主羅育權,引致羅死亡,而法庭早前裁定,孫當時的駕駛態度是「低於一個合格的駕駛者所預期」。

官續指,考慮案發時的環境、相關巴士的感應器並非完全正常、發生意外時的燈光等,「無論如何,被告人的駕駛導致另一名同事的死亡,這怎樣都是一個悲劇」,而「不小心駕駛」罪沒有清楚量刑指引,刑罰將按孫的刑責及不小心程度。

官:被告受到的結果是不成比例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孫已婚,與妻子育有兩名兒子。他有 20 多年駕駛經驗,在九巴除了當車長外,亦擔任排車工作,月入 2 萬多元,其家庭依賴孫為生,惟孫被起訴後,不論定罪與否,都會遭到九巴解僱。

官明白此對孫一家而言屬「十分嚴重的後果」,但孫的過失導致另一人死亡,兩者相較下,「被告受到的結果是不成比例」。

官:本案或為「唯一一次的出錯」
再判囚對被告等沒好處

官指,孫擁有多年駕駛經驗,雖然身為職業司機,但從沒任何駕駛犯法紀錄,反映孫在本案發生前屬「極小心的駕駛者」,本案或為「唯一一次的出錯」,孫再犯的機會不高。

官續指,孫一家在案發後,均受到嚴重困擾,兒子需接受臨床心理治療,孫亦在葵涌醫院接受治療,並需接受精神科及臨床心理跟進。官另指留意到被告兒子的校長、社工等人對孫為人「極之讚頌」。

官考慮孫已因本案還押 19 天,認為再判囚對被告、死者家屬、社會都沒有好處,決定將本案視為額外例子,判孫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聞判時神情冷靜。

官:未能證實屬危駕 
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

被告孫偉亮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駕致死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成

法官練錦鴻裁決指,涉事巴士車尾感應器部分失效,巴士後方出現盲點,加上地面行人路過分狹窄,法庭未能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屬危險駕駛。惟官指被告未有適當觀察路況,構成不小心駕駛。

九巴職安健罪行不成立

另外,九巴因這宗事故被票控「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今年 4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官引述控方專家證供,指天台巴士「擠擁停泊」,車長及排車員需穿插增加風險,並提出 4 項建議,例如在天台加設訊號員、預留更多行車通道等,惟官以不合理切實可行等原因,逐一反駁專家建議。

DCCC16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