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歲九巴車長前年被發現在九龍灣車廠天台受傷倒地,搶救不治。九巴否認「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案件周三(26 日)開審。控方指本案只針對九巴沒提供安全工作系統等,事主的真正死因並非重點。
有九巴車長兼排車員供稱,除了已劃線車位,巴士亦會停泊在行車通道,而事發行車通道有 33 部巴士,車間距離約為兩呎,「有時我都係打側(身體)過去」。他在盤問下同意,九巴有提供安全駕駛守則及定期課堂,而天台有行人過路線及斑馬線。
控方:針對九巴沒提供安全工作系統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勞工處經調查後,沒發現九巴在訓練上有任何缺失,故本案控罪元素之一,只是針對九巴沒向死者羅育權提供所需資料、指導、監督。
控方指,羅在事發當日前往九巴車廠 5 樓天台工作,及後被發現在天台通道受傷倒地,最終不治,勞工處遂作出調查。處方認為,九巴就天台停車場的巴士停泊安排,沒提供合理安全工作系統,亦沒提供合理安全資料、指導、監督予羅。
控方補充,事主的真正死因並非本案重點,毋須探討他的傷勢如何造成,或哪位司機引致事件等議題,故法庭不需要考慮九巴就天台停車場的巴士停泊安排的系統缺失,與死因有否因果關係。
控方:可推論死因為遭巴士撞倒
裁判官丘國新一度關注,勞工處是否無法確認死者曾遭巴士撞倒。辯方指,勞工處及控方案情均無相關證據。
官追問「咁即係點,佢(羅)跳樓死都得?」控方解釋,案發地點為天台,地點上方並無其他地方,故證據上不存在此可能性。惟法庭可從環境證據,例如天台是否所有車輛均可進出、案發期間有甚麼事件進行等推論死因。
控方補充,勞工處無法掌握確實、清楚的證據,以證明羅的死因,但驗屍報告顯示羅身體多處受傷,法庭可推論羅的唯一死因是被巴士撞倒。
排車員:巴士會泊在行車通道
控方傳召九巴車長張國松作供。張供稱,自 2016 年 2 月起,在九龍灣九巴車廠任職排車員,負責每天凌晨約 4 時起,以及在大部分日間路線行駛的頭班車前,駛開阻塞天台停車場行車通道的巴士,以便頭班車車長出車。
張續指,就車廠天台上的巴士,除了會停泊在 A 至 F 區內、每區各約 30 個的已劃線車位,亦會停泊在兩區之間的「直行」,惟該些位置「唔係一般正常車位」,而是停車場的行車通道。

排車員:巴士停泊距離約 2 呎
張指,由於排車工作繁多,每天凌晨約 4 時起,他就會與涉案車長孫偉亮(另案被控危駕致死)等約 10 名車長,一同在天台停車場排車,「令到原本好密嘅地方變得無咁密」。
張續指,案發當日,他和孫負責疏通天台停車場 E 區及 F 區之間行車通道的巴士,當時 E、F 區間的通道上有 33 部巴士,巴士之間的距離在排車前約為 2 呎,「有時我都係打側(身體)過去」,而 E、F 區已劃線的車位亦「基本上擺到滿晒」。
張又指,排車流程一般由排車員安排,九巴在案發當日沒派職員在天台監督,亦沒講解如何排車、排車風險或安全問題。
辯方:天台停車場有行人過路線等
辯方盤問張國松時指,排車員均為資深車長,「排車工作都係手板眼見功夫」。
張不同意,指排車需將巴士倒泊,「唔係資深車長就可以做得到」,他指自己任職排車員後「經過磨練」,才認為排車為容易的事。
辯方指出,九巴有向車長提供《車長任務及守則》,以及安排定期的課堂以熟習守則,當中均有提及車長安全駕駛的資料、指導、監督,例如車長倒車時的注意事項等,而擔任排車員前亦需接受九巴提供的訓練,以學習排車流程及注意事項,例如排車時發現盲點,應尋求同事協助「睇位」等。張同意,但補充該守則只曾在約 30 年前入職時閱覽。
辯方續指出,九龍灣車廠的天台停車場的地面上,有行人過路線及斑馬線,九巴亦在課程中要求車長、排車員在天台停車場過路時應使用行人通道,避免危險發生,課程內容屬「指導」。張亦同意。
一車長另案被控危駕致死
被告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被勞工處票控一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 2023 年 9 月 7 日身為羅育權的僱主,在九龍灣九巴車廠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上述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即:
(1)沒有提供及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及不會危害健康的一個於天台停車場的巴士停泊安排的工作系統;
(2)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及監督,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上述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翻查資料,涉案車長孫偉亮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將於 2026 年 6 月 15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KTS1280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