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生GPA不達標被退學 申司法覆核被拒須付16萬訟費 官:值得一個機會 是否追訟費交校方決定

高等法院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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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3 學期 GPA 不達1.7 被要求退學

司法覆核申請人曾品熹沒有法律代表,建議答辯方香港城巿大學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

暫委法官林展程在判詞歸納背景,指申請人在 2021 年入讀城大生物醫學工程學士課程。根據城大的學術規條(Academic Regulations),若學士生在任何 3 個學期的 GPA 低於 1.7,校方有權勒令退學。

在 2021 至 2024 年,申請人有 3 個學期的成績不達標,GPA 分別為 1.5、0.8 及 1.6,校方在 2024 年 6 月決定終止其學籍。申請人向校方申請覆核,同年 7 月獲學院院長批准恢復學籍,性質為「學業警告」(Academic Probation),他復課後只可修讀 12 個學分,並必須取得 2.0 或以上的 GPA。

申請人復課後 GPA 僅1.1 再被退學

申請人復課後,在 2025 至 26 年度的第一個學期,僅取得 1.1 的 GPA,校方遂於 2026 年 1 月再終止其學籍,申請人再次申請覆核但被拒。

申請人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校方決定。判詞歸納其理據,其中爭議在 2024 年復課後,應重新計算其學業成績,不應考慮他在復課前成績不達標的 3 個學期,再次終止其學籍屬於「雙重處分」(double jeopardy),對他不公,亦不符其合理期望,否則他會訂立更好的學習計劃。

官:不見校方不公或越權

法官認為,城大的學術規條列明若學生在「任何」3 個學期的成績不達標,便可能被勒令退學,規條沒有指出學生復課後,可以重新計算成績,不會計算先前的不達標成績,校方在批准其覆核申請後,亦未曾承諾不再計算申請人此前的成績。

法官又指,「恕我直言,我難以理解申請人本應可訂立甚麼更好的學習計劃,我以為他會盡他最大的能力取得最好的成績⋯⋯用功學習本來就是學生應盡的本份」,法庭看不到在本案出現任何不公或越權。

官:申請人盡力爭辯值得一個機會

法官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下令申請人須付 16 萬元訟費,但指「大學一般被期望要給予學生機會」,會交由校方決定是否要向該學生追討訟費。

判詞末段特別提到,申請人已盡力嘗試「提出任何可能的理據」,希望挽回其學籍,部分理據甚至「勉強可稱得上有爭辯之處」(remotely meritorious),可見他確實在意其學業,「值得社會給他一個機會」。

HCAL108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