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城大生物醫學工程學士生,因成續不達標,3 個學期的成績平均績點(GPA)不足 1.7,2024 年被勒令退學。他向城大申請覆核後獲酌情恢復學籍,惟下一學期 GPA 仍不達標,今年再被終止學籍。該學生不服決定提司法覆核,高院周五(14 日)拒批許可,申請人須付 16 萬訟費。
申請人爭議校方酌情讓他復課後,應重新計算成績,惟暫委法官林展程指,校方規條列明學生任何 3 個學期成績不達標,可被終止學籍,無規定復學後可重新計算,故申請人的理據無可爭辯。判詞末段特別提到,大學一般被期望給予學生機會,會交由校方決定是否向該學生追討訟費,又指申請人竭盡所能挽回學籍,「可見他確實在意其學業,值得社會給他一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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