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去年 11 月入稟,起訴美聯物業及旗下香港置業與 5 名高級管理層合謀定價,涉嫌協議將所有一手樓成交的佣金定於 2% 或以上,違反《競爭條例》;另指同樣涉事的中原物業,因協助調查而獲不予起訴。
美聯提出司法覆核,指比中原和利嘉閣早 7 周提出助查、申請「寬待協議」,卻不獲競委會接納,不符「先到先得」原則,又指競委會繼續檢控亦構成濫權,一併申請永久中止審裁處聆訊。高等法院周四(8 日)開庭,一併審理司法覆核及永久中止申請。
美聯一方指,競委會不根據申請次序給予寬待,有損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預計性」,美聯無從得知要提供多少協助,才能獲得寬待。法官高浩文一度質疑,給予寬待是競委會的決定,反問「若競委會不打算給任何人寬待,又有甚麼問題呢?」聆訊周五續,競委會一方將陳詞。
高院一併審理覆核及中止程序申請
申請方為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香港置業服務(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和美聯集團有限公司;由資深大律師石永泰、聶心平、大律師 Tim Parker 代表;答辯方競爭事務委員會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申請方今年 3 月入稟申請司法覆核,交代事件時序。
高院周四開庭,一併審理司法覆核聆訊及競爭事務審裁處案件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由法官高浩文處理。
申請方爭議,美聯較中原早 7 周申請「寬待標記」,即以提供資料協助調查,換取競委會不對美聯展開任何法律程序,惟競委會邀請中原申請「寬待標記」,最終給予中原寬待,有違「先到先得」原則,對美聯不公,要求法庭推翻競委會的決定,並永久中止針對美聯的聆訊。
申請方:競委會決定或引「荒謬」結果
資深大律師石永泰首先陳詞指,「寬待政策」旨在提供有力的誘因,鼓勵合謀者為競委會的調查工作提供「重大協助」(substantial assistance),在合謀者申請「寬待標記」後,他有 30 天時間整理資料,予競委會考慮給予寬待。
申請方質疑,競委會在本案的做法可能引致「荒謬」(absurd)結果,假設競委會首先針對 A 公司展開調查,A 應要求提供資料,但沒索取「寬待標記」,其後 B 公司主動提供協助,申請寬待;競委會基於 A 公司已提供相同的資料,拒絕 B 公司的寬待申請,決定並不合理。
申請方再指,A 公司提供的口供僅傳聞證供(法律 101 文章),與競委會亦沒有具約束力的協議,在達成寛待協議前,A 隨時可以撤回證供,不配合調查。
申請方又指,法庭可拒絕 A 的口供呈堂,屆時會令競委會與 B 公司落入「兩敗俱傷」(the worst of both worlds)的境況,有違競委會訂立寬待政策的原意。
申請方引會面紀錄 指中原沒申請寬待
2023 年 3 月 1 日,中原集團主席施永青與競委會會面時,自言是個「有原則和信念的人」,不會為求減輕罰則而爭取寬待,並已著員工誠實向競委會交代事件;同月 13 日,美聯向競委會申請寬待遭拒。
申請方認為根據 3 月 1 日的會面紀錄,施永青沒有申請寬待,施僅表明自己會盡量配合調查,亦不能保證他的員工會協助調查,質疑競委會為何最終與中原達成寬待協議,而拒絕美聯的申請。
在此情況下,競委會繼續檢控美聯,亦會構成濫權,申請方因此一併申請永久中止競爭事務審裁處的聆訊。
官反問:若不予寬待有何問題?
法官高浩文則指出,給予寬待是競委會的決定,反問「若競委會不打算給任何人寬待,又有甚麼問題呢?」(If they prepare to not give leniency, what’s wrong with that?)
申請方重申,寬待政策是為確保合謀者在任何階段,都必須配合競委會的調查,若競委會不根據「先到先得」原則考慮寬待協議,會破壞寬待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預計性」(transparency and predictability)。
石永泰陳詞指,受查的合謀者應可在某程度上掌握情況,從而決定作出甚麼行動。若競委會的決策基礎缺欠透明度,即使合謀者排在申請寬待的首位,仍不能確定要如何配合調查、提供多大協助,才能獲得寬待。
申請方:「先到先得」助競委會掌握調查進度
申請方又指,對競委會而言,採用「先到先得」原則亦能免卻檢控過程的不確定性,讓競委會透過寬待政策,掌握合謀者提供的資料,否則競委會需要不斷比較不同合謀者提供的資料,決定與誰達成寬待協議。
申請方續質疑,競委會一方力陳考慮是否給予寬限,是基於競委會的判斷,似乎競委會認為某合謀者「看似很誠懇」,相信他會繼續提供更多資料,便邀請他申請寬待。
反之,申請方主張的「先到先得」原則,是更有系統、有紀律的做法。若中原希望獲得寬待,應「排隊」申請寬待,若中原無法取得寬待,仍能申請次一等的協議,即「合作協議」(cooperation agreement)。石永泰下午結束陳詞,聆訊周五續,競委會一方將陳詞。
HCAL49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