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e Lily事件|父母為男嬰Danny申人身保護令 高院駁回指申請錯誤

Save Lily事件|曾先生、關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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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e Lily事件|曾先生、關小姐
Danny 的父母曾先生、關小姐(《法庭線》記者攝)
Save Lily事件|曾先生、關小姐
曾先生、關小姐(《法庭線》記者攝)
批社署無評估兒童最佳權益

Danny 父母曾偉邦及關佩仙早前入稟申請人身保護令,質疑社署安排保良局照顧 Danny,以及限制二人與 Danny 見面,做法非必要及不合乎比例。法庭 8 月 7 日處理申請,由法官歐陽桂茹審理,並以非公開形式進行。據了解,社署一方由律政司代表。

法律101|甚麼是「人身保護令」?

當日聆訊後,曾偉邦及關佩仙在庭外透露,他們在庭上陳詞提到,根據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 3 歲以下的幼童不適宜由院舍照顧,應以家庭方式照顧,例如寄養家庭等。

二人又指,社署並未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為 Danny 進行「兒童最佳權益評估」,沒有考慮 Danny 是否適合在院舍生活,但社署一方未有在庭上回應,只稱法庭已批出兒童保護令,署方有權決定將 Danny 交由保良局照顧。

法庭早前頒下 3 年保護令

社署發言人今年 6 月發稿指,社署已獲法庭頒下為期 3 年的保護令,Danny 按法庭指示送往收容所,由專業人員照顧,社署亦已召開多個專業個案會議,經評估後認為個案屬於疏忽照顧。(見報道

根據曾和關引述社署的文件,社署評估 Danny 的個案具 5 個潛在風險,包括兩人的長女 Constance 出生不足一個月死亡、次女 Lily 因父母疏忽照顧而被瑞典政府接管、Danny 被社署緊急保護、父母在家分娩未有讓嬰兒接受自願性質的醫療服務、父母初時未與相關政府部門合作等。

HCAL137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