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未婚情侶早前在家分娩誕下幼子 Danny,一度拒絕向入境處提供 DNA 資料被捕,法庭其後批出兒童保護令,Danny 交由社署照顧。該對父母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為兒子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接 Danny 回家照顧。
法官歐陽桂如周三(19 日)駁回申請。判詞指,社署執行兒童保護令,不能視作非法羈留,申請人身保護令並不恰當,建議 Danny 父母申請更改兒童保護令條件。判詞又指,裁判法院是考慮了居住環境、家庭狀況等因素,包括申請人兩名女兒的情況,認為 Danny 面對潛在風險,非單純基於嬰兒沒有就醫便奪去監護權。
判詞末段形容,本案涉及一名父親「以自己方式誕下孩子後,執意以自己方式撫養孩子,卻忽視這令孩子暴露於風險之中」。Danny 父親在庭外指,會向裁判法院要求檢視兒童保護令,並指許多事情都有風險,「係咪每一個風險都要政府去干預呢?」
法律101|甚麼是「人身保護令」?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