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否認營地及飛鵝山非禮強姦女生 案情指與其中3事主在教大OCAMP相識

高院 高等法院

分享:

被告 Y. L. H. (現年 31 歲,案發時學生)否認 5 罪,包括 3 項非禮及一項強姦、一項窺淫罪。5 罪共涉 5 名不同事主,分別以 A、B、C、D、E 代稱,事件皆發生於 2023 年。本案由法官杜麗冰會同 6 男 1 女陪審團審理。

事主 A:被告不顧意願
要她為其手淫

周二由事主 A 先作供,她稱 2022 年 12 月經 Instagram 認識被告。2023 年 1 月,她偕友人在蘭桂芳喝酒時,被告傳訊稱他也在蘭桂芳,並相約見面。他們在一間酒吧碰面,短暫傾談後,就各自與朋友喝酒,而她共喝了 7 小口(shot)龍舌蘭和「野格力嬌酒」(Jägerbomb),但未足以令她失去意識或不舒服。

A 續稱,至清晨 5 時許,被告駕車接送她,她表示要去觀塘,不久在副駕位睡着。清醒時,她感到「有嘢係砸喺我個身上」,張開眼便見是被告,又指被告吻她兩下,並對她上下其手、掀起她的衣服。她曾說「唔好」、「我唔想」,但被告沒停止,並捉她的手移向其陽具,要求她替其手淫,然後被告射精至她肚上。

A:向友人發訊求助

在控方提問下,A 補充細節指在感到「有嘢砸」時已知道對方是人、她的座位已被調校移後,而被告由她的頸部一直往下摸到下體,在某個階段,被告脫褲至臀部對下,從內褲掏出陽具,把並它逼近她下體,她意識到被告嘗試與她性交,她拒絕,而被告問「可唔可以幫佢打飛機」,其後被告捉她的手、帶動她移動。

A 續說,當時她不知自己身處何方,直至事發之後,被告駕車往下駛時手機重新有信號,她開啟定位才知身在飛鵝山。

A 又稱,在車上時曾感不妥,而向當時有份喝酒的朋友傳訊稱「我係咁俾佢抽水」、「可以點部署」、「 我打字都少 risky(危險)」等,因被告上車後已嘗試拖她的手,她怕被告看到她打字或見到對話而有感危險。而她重新收到信號後也即時向友人傳訊稱「help」。

控方:其餘 4 事主不同場合遭侵犯

至於另外 4 名事主,控方在開案陳詞指 B 與被告相識於紅十字會活動,其後在營地遭被告在房間內強姦;C、D、E 則與被告相識於教育大學迎新營,被告涉在其車上摸 C 的大腿、以陽具磨擦她下體;亦涉在公共休息室摸 D 的大腿、把陽具放在 D 面前;及趁 E 洗澡時拉開她的浴簾。

控方另提到,就部分控罪,被告會爭議事主是同意與其發生性行為。

被控強姦、非禮等 5 罪

控罪指,被告於 2023 年 1 月 13 日 ,在飛鵝山 CF1570 燈柱附近猥褻侵犯女子 A;7 月 23 日在元朗保良局賽馬會大棠渡假村某房間強姦女子 B;8 月 23 日在新界某路邊猥褻侵犯女子 C;8 月 27 日在大嶼山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梁紹榮度假村某房猥褻侵犯女子 D。

控罪續指,被告 8 月 28 日在梁紹榮度假村某房,暗中觀察女子 E,而 E 身處的地方屬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以及 E 處身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 E 是否同意被他觀察。

HCCC15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