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私藏醉駕案女子血液樣本 辯方指同袍著「是鬼但搵個位」放樣本 上司否認監管不力

被告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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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被告病假時稱
已將血液樣本送化驗

控方傳召被告程朗的上司、警長司徒紹賢。司徒供稱,他於案發當日 2024 年 5 ⽉ 29 ⽇駐守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 3 隊,確認他曾在 28 日通知調查員,每天都需將證物輸入電腦系統,「要每日收工前交晒佢⋯⋯要日日清」。

司徒續指,案發當日獲程朗通知懷疑 X 酒駕,由於只有交通部曾接受酒精呼氣測試訓練,及有相關儀器,他便着對方聯絡警方電台,要求交通部到場進行測試。

司徒又指,他在同年 6 月初,知悉 X 血液樣本由程處理,及後一直詢問程有否將樣本送去化驗,直至程在 6 月 18 日至 7 月 12 日因病休假時,稱「搞掂、交咗」。司徒確認,他從沒指示、容許程毋須將樣本送往化驗,以及把樣本放在家中雪櫃。

辯方盤問指出,自 2024 年 6 月初起,程身體不適,工作期間曾向司徒申請提早離開。司徒確認,程當時提及懷疑自己患上紅斑狼瘡。

被告程朗
被告程朗
警長:沒印象不起訴案件樣本
可在 12 個月內處理

司徒在辯方盤問下確認,程案發時加入第 3 隊僅 3 個月,而該隊案發時連同程只有 4 名調查警員,每人需處理過百宗案件。辯方指這對於程而言非常吃力,司徒稱需視乎個人情況。

辯方指出,若血液樣本已送往化驗,警方內部系統會顯示「movement record」。司徒確認。辯方引述警隊標準形式調查課程的教材,指出內容提及,就不起訴的案件,其樣本可在 12 個月內處理。司徒指,對 12 個月內處理的說法沒印象,稱所有證物都需交至證物室,直至案件完畢他們才會按指示處理證物。

警長:不知同袍告知被告
「是鬼但搵個位」放置樣本

辯方展示第 3 隊辦公室平面圖,顯示辦公室有「房中房」,當中有督察賴冠文及文書同事「Cat 姐」的座位。司徒紹賢同意「Cat 姐」在工作上,是賴的「左右手」。

辯方指出,政府化驗所的辦公時間至傍晚 5 時,程在案發當日晚上約 7 時 40 分才完成錄取口供的工作,無法將 X 的血液樣本送往化驗,程一度 WhatsApp 問「Cat 姐」如何處理樣本,「Cat 姐」回覆「你是鬼但搵個位擺住先,但係唔好擺喺我哋個雪櫃度囉」。司徒稱,不知上述對話,又指他不會同意該指示,否認監察不力。

辯方:警長曾收紀律報告
指容許下屬沒妥善處理證物

辯方指出,司徒案發前提醒下屬證物需「日日清」,是因其下屬沒此習慣,更會將證物胡亂放置。司徒否認。

辯方遂指,司徒在 2024 年 5 月 31 日收到紀律報告,內容指司徒在 2020 年 6 至 10 月容許下屬沒妥善處理證物及在電腦系統輸入資料,質疑司徒因想起此事,便案發前一天提醒下屬證物處理。司徒稱,兩件事件未必有關,否認對下屬處理證物一事「唔上心」。

辯方展示程於 2024 年 3 月在辦公室拍攝的照片,顯示程初入職時,其辦公桌下有文件、光碟等。辯方指出,上一手同事隨意放置證物在地上。司徒稱,不知上述情況,若他發現會要求下屬處理。

辯方再展示程拍攝的另一張相片,顯示有同袍在辦公室內飼養天竺鼠。司徒初時稱,不知誰飼養,其後改稱「好似係『Cat 姐』」,並在辯方提問下,指他沒着「Cat 姐」不要在房間內養天竺鼠。辯方質疑,司徒對下屬管理馬虎、「唔上心」。司徒不同意。

警長:不知被告遭拒收血液樣本

辯方引述程與司徒的 WhatsApp 紀錄,指出司徒在 2024 年 6 月初從沒追問血液樣本。司徒確認,解釋指他或以其他方式追問,不同意沒致電程追問。

辯方質疑,若然司徒如此緊張 X 的血液樣本,為何不自行翻查警方內部系統紀錄。司徒稱,他當時有很多案件需處理。辯方指出,司徒從沒追問程,程也沒稱已將血液樣本送往化驗。司徒均否認。

辯方指出,程在 2024 年 5 月 30 日下午 4 時多,曾將血液樣本帶到化驗所,但程被告知文件有誤,而遭到拒收樣本。司徒稱不知悉。

督察:案發後一至兩天簽發化驗表格

控方傳召程另一上司、督察賴冠文。賴供稱,他案發時駐守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 3 隊,任職案件主管。他在 2024 年 5 月 29 日,透過下屬司徒紹賢得知涉上水糾紛案的 X 懷疑酒後駕駛,其後亦已為 X 抽取血液樣本。

賴續指,該案涉家暴,他認為涉案兩名人士重犯機會高,不適合保釋,故暫控兩人「在公眾地方打鬥」,亦因此他忙於準備檢控書、案情摘要等文件,無法即日簽發連同血液樣本送往化驗所的表格,但他知道該文件尚未準備,故在 30 日着同事準備該文件,以待其休假後簽署。

賴在控方提問下指,他曾在 5 月 30 日休假,惟刑事調查組人員不時須在休假期間返回辦公室,認為他應在 5 月 30 日或 6 月 1 日簽署文件。

督察賴冠文
WhatsApp 對話顯示
被告曾告知上司血液樣本放家中雪櫃

控方引述程與賴冠文在 2024 年 5 月 30 日早上 10 時多的 WhatsApp 對話,顯示:

程:Sir 控方申請不答辯,押後到 7 月 11 號等醫療報告…支血我仲送唔送去化驗所
賴:拎啦
賴:做乜你去聽 court
程:我想知佢認唔認罪,睇吓洗唔洗送支血,(支血)仲擺喺我屋企個雪櫃
賴:交去 DO(警署值日官)個雪櫃
賴:醫院份 medical report 呃唔到

賴指,該上水案屬暫控,故他一早知悉控方會申請不答辯,而他從沒要求程就此案前往法院,故詢問對方為何到法院旁聽。

賴續指,即使程不化驗樣本,醫療報告很大機會提及曾發生抽血程序,並補充程當時回覆會將樣本送至化驗所。賴確認他從沒指示、容許程毋須將樣本送往化驗,以及把樣本放在家中雪櫃。

督察否認着被告暫不處理樣本

辯方盤問質疑,賴冠文在 5 月 30 日早上,得知程將 X 的血液樣本放置在家中雪櫃後,賴絲毫不感驚訝。賴解釋,他在回應中使用「滴汗」表情符號,可反映他當時的心情。

辯方指出,賴在 29 日傍晚 6 時多 WhatsApp 致電程,賴指「我同交通溝通咗,有關架車嘅罪行唔搞,因為到場時,X 同架車已經分開咗一段長時間,支血唔急就『升起(即不正式納入檔案中)』先,睇埋聽日兩個犯 P 唔 P 先(即是否認罪)」。賴稱「我無咁講過」。

督察不知同袍告知被告
「是鬼但搵個位」放置樣本

辯方遂引述程與「Cat 姐」在 29 日晚上 8 時 39 分的 WhatsApp 對話:

程:係咪聽日直接將支血送去政府化驗所?
Cat 姐:唔使住,你 OC 好似唔想搞,睇吓佢聽日 P 5 P(即認罪與否)
程:好,我擺住喺雪櫃先
程:咁 DNA 呢,送出政府化驗所係咪都要 memo?
Cat 姐(語音回覆):你是鬼但搵個位擺住先,但係唔好擺喺我個雪櫃度囉

賴指,他不知程與「Cat 姐」有上述對話,否認無法監管「Cat 姐」,稱「我根本唔知道有呢啲對話,如果我知道我一定會阻止」。

辯方指出,程在 29 日晚上 11 時至翌日凌晨,曾詢問大埔警署值日官可否雪藏 X 的血液樣本,對方稱「我哋大埔嘅雪櫃就唔可以放上水案件嘅證物」。賴稱對此不知情。

督察否認由同袍冒簽化驗表格

辯方關注,賴在今年 2 月就本案錄取首份口供時,稱他簽署連化驗表格後,交給程送往化驗所,但賴在今年 8 月修改口供,指他將簽妥的表格放在程的辦公桌上。賴解釋,他認為交給程及放在桌上的本質一樣。

辯方指出,「Cat 姐」在 29 日晚上 9 時多 WhatsApp 告知程,她翌日會準備該化驗表格予程,而「Cat 姐」翌日列印兩張表格,其中一張已簽妥的表格由「Cat 姐」冒簽,另一表格則是賴在程被捕後至今期間「補簽」。賴均否認。

勒索等兩罪獲不提證供起訴

被告程朗(25 歲,報稱警員)原被控一項強姦罪,2025 年 2 月被改控勒索、以威脅或恐嚇⼿段促致他⼈作非法性⾏為、藉公職作出不當⾏為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4 罪。

控方早前指就勒索及威脅性交兩罪,不提證供起訴,程否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以及交替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繼續受審。

被告已被停職。

DCCC24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