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營地及飛鵝山非禮強姦女生 辯方指事主主動親吻脫衣 事主否認

高等法院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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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 A:被告主動發 IG 訊息

被告 Y. L. H. (現年 31 歲,案發時學生)否認 5 罪,包括 3 項非禮及一項強姦、一項窺淫罪。5 罪共涉 5 名不同事主,分別以 A、B、C、D、E 代稱,事件皆發生於 2023 年。本案由法官杜麗冰會同 6 男 1 女陪審團審理。

飛鵝山事件的事主 A 周二以視像方式作供,稱 2023 年 1 月在蘭桂芳喝酒後,被告駕車載她到飛鵝山,並在車上非禮她。她周三在辯方盤問下表示,從 2022 年底開始,她偶爾和被告見面及在 Instagram 交流,她會講述其男朋友的事。

辯方展示 A 和被告的 Instagram 對話截圖。2022 年 12 月,被告問 A 何時去蘭桂芳,談及「見你蒲完」。辯方盤問指,為何 A 沒有反對被告用「蒲」字眼。她供稱「唔鍾意覆啲唔熟嘅人」,又指大部分訊息由被告主動發送。

根據截圖,被告曾向 A 發送日本風景照,A 以心形符號回覆。辯方問有何意思,她表示覺得照片很美,所以回覆心形符號。辯方追問,為何她不使用其他符號,而是用心形符號。她強調不是刻意選擇,「by default(預設)㩒入去就係紅色心心」。

A:當日沒有喝得太醉

截圖顯示,被告多次邀約 A 見面,問「搵日約你飲杯得唔得?」A 稱有約在先而拒絕。

2023 年 1 月 12 日晚上,A 發訊息指「我今日在蘭桂芳」,被告回應「可以車你一轉」、「你真人仲靚過上鏡」,並邀約她單獨飲酒。A 告知她身邊有其他朋友,被告說可以一起見面。A 遂指示被告前往酒吧,二人會合。

辯方盤問質疑,若 A 不肯見被告,可以聲稱自己在家,毋須仔細教導被告步行到酒吧的路線。A 同意。

辯方問,A 供稱在酒吧喝了龍舌蘭和「野格力嬌酒」(Jägerbomb),是否酒精濃度較高的酒。她表示算是烈酒,但自言沒有喝得太醉,她主要感覺身體不適,而事後診斷患流感。

辯方指主動親吻 A 否認

控方案情指翌日凌晨 A 在飛鵝山遭被告非禮。A 在盤問下表示,當時酒吧關門,被告提出駕車接她回家,她在副駕位睡着,醒來發現身處飛鵝山。她稱,曾在酒吧外與友人討論,她表明不願意單獨上車,希望與友人一起,節省召 Uber 的費用,惟後來不了了之。

辯方質疑,她在書面口供未提及省錢的說法,亦沒有詳述與友人討論。她回應,曾着警員翻查酒吧外的閉路電視片段,「最後好似冇做到呢樣嘢」。

辯方指出,辯方案情是 A 提議被告不要駕駛回家,改往飛鵝山觀賞日出,又着被告到埗後叫醒她。辯方稱,A 在車上問被告如何看待她,而被告說「你都幾高、幾靚」,A 隨即親吻被告,二人擁抱並「法式濕吻」;被告接着表示自己沒女朋友,A 指被告曾在酒吧和女子言談甚歡,被告回應「同你一齊開心啲」。A 庭上一概否認。

辯方表示,A 不久主動將座位移後,脫下其衣物,為被告手淫和口交。A 庭上否認說法,稱是被告要求她口交,並叫她「幫佢打飛機」,捉她的手觸碰其私處。她供稱,被告的面部表情「令我覺得被威脅嘅感覺」。

辯方續指,A 事後向友人發訊息,友人報警求助,案件暫列為失蹤人口,而不是非禮。A 在盤問下解釋,她起初無意就非禮事件報案,基於成長環境,「我比較在意其他人嘅眼光,難以開口講呢件事」,加上她上網搜尋資料,「發現成功落 charge(落案起訴)、被告坐監嘅機會唔高,根本冇諗過勞師動眾做呢件事」。

控方指 3 事主教大 OCAMP 認識

控罪指,被告於 2023 年 1 月 13 日 ,在飛鵝山 CF1570 燈柱附近猥褻侵犯女子 A;7 月 23 日在元朗保良局賽馬會大棠渡假村某房間強姦女子 B;8 月 23 日在新界某路邊猥褻侵犯女子 C;8 月 27 日在大嶼山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梁紹榮度假村某房猥褻侵犯女子 D。

控罪續指,被告 8 月 28 日在梁紹榮度假村某房,暗中觀察女子 E,而 E 身處的地方屬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以及 E 處身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 E 是否同意被他觀察。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B 與被告相識於紅十字會活動,其後在營地房間遭被告強姦;C、D、E 則與被告相識於教育大學迎新營,被告涉在其車上摸 C 的大腿、以陽具磨擦她下體;亦涉在公共休息室摸 D 的大腿、把陽具放在 D 面前;及趁 E 洗澡時拉開她的浴簾。

HCCC15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