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58 歲男子,被指自親生女兒滿 12 歲起,連續八年多次在住所內強姦對方。他否認 13 項強姦罪及一項非禮罪受審,4 女 3 男陪審團周四(13日)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近 8 小時後,一致裁定他全部罪名不成立,被告可獲釋。
法庭書記就 14 項控罪,逐項問及首席陪審員,是否已達成裁決,有關裁決是否一致,裁決結果為何。首席陪審員逐次指,已達成裁決,裁決一致,無罪。被告聽取結果時,一直抬頭望向陪審團,嘴巴微開,不時嚥口水。聽到最後一項強姦罪無罪時,他呼了一口氣再閉眼。陪審團再表示非禮無罪時,旁聽席有數人發出呼氣聲。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多次性侵事件情節相似,被告曾到事主房,或拖事主到客廳強姦。被告則否認指控,指自己患痛風多年,無力抬起事主的腿性侵,又指如有人在客廳梳化郁動,一定會發出聲音,妻兒在房間會聽到。
一般而言,在設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陪審團只須交代裁決結果的票數,毋須透露背後理由。(詳見法律 101 文章)
被控自親女12歲起強姦
每一至兩周一次
本案由法官張慧玲連同 4 女 3 男陪審員審理。被告 N.P.S. 據案情為事主 X 的親生爸爸。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於 2011 年至 2019 年期間。事主首次被強姦時 12 歲,最後一次發生於 20 歲,現年則 26 歲。
綜合陳詞及事主作供,被告被指曾到事主房內,或拖事主到客廳強姦,曾經沒用安全措施,及在事主體內射精;次數約每一至兩周一次,至 2019 年事主搬至宿舍居住,次數減至一個月一至兩次。直至 2021 年,事主向當時男友、現任丈夫透露才揭發事件,再在丈夫及社工陪同下報案。
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電腦檢獲 1 個檔案,內有 8 張相片,當中 7 張顯示男性陰莖觸碰臀部位置。另有 1 張顯示女性陰部,並看到陰唇的色素痣,事主確認為其身體、認出家中床單,但不知道遭被告拍攝;法醫確認相片中的色素痣與事主相同。警誡下,被告稱「我冇做過」。
辯方質疑家人沒聽到
辯方盤問事主時,質疑她遭性侵時沒反抗,事主表示「好驚」,因她與弟妹多年來遭被告打,母親亦是啞忍,不認為母親會挺身而出。辯方再指,事主指稱其中一次指性侵在一家五口同房而睡時發生,質疑若被告在家人在場下強姦,母親「醒都唔醒」,半小時都沒聲響?事主指,沒印象當時有甚麼聲響,只想「快啲完」。
被告作供時否認性侵女兒,指她當時高約 150 厘米,有運動習慣,身型中等偏健碩,自己則患痛風十多年,沒力抬起其腿性侵。被告又指,如有人在客廳梳化上郁動,一定會發出聲音,妻兒在房間也會聽到;如他爬上事主上格床性侵她,在下格床的次女,也一定會聽到聲音及醒來。
被告被控 14 項控罪
被告 N. P. S. (現年 58 歲)被控於 2011 年 3 月至 8 月期間的某日、9 月至 11 月的某日,在上水清曉路 18 號御皇庭某單位;於 2012 年某日,在上水彩園路 8 號彩園邨某單位;於 2012 年某日及另一情況下,在上水智昌路 9 號上水名都某單位;於 2013 年至 2014 年期間的某日及另一情況下,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 249-251 號元朗廣場某單位;於 2014年至2015年期間的某日及另一情況下,在元朗教育路 88 號寶城洋樓某單位;於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間的某日及另一情況下,在元朗公園南路 9 號藝典居某單位;於 2019 年 2 月至 8 月期間的某日及另一情況下,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 40-52 號豐裕軒某單位,強姦 X。
另他被控於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8 月期間的某日,在元朗游泳池,猥褻侵犯女子 X。
HCCC36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