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歲男涉自親女12歲起多次強姦 陪審團一致裁定13項強姦、1項非禮全數無罪

58歲男涉自親女12歲起多次強姦 陪審團一致裁定13項強姦、1項非禮全數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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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設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陪審團只須交代裁決結果的票數,毋須透露背後理由。(詳見法律 101 文章

被控自親女12歲起強姦
每一至兩周一次

本案由法官張慧玲連同 4 女 3 男陪審員審理。被告 N.P.S. 據案情為事主 X 的親生爸爸。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於 2011 年至 2019 年期間。事主首次被強姦時 12 歲,最後一次發生於 20 歲,現年則 26 歲。

綜合陳詞及事主作供,被告被指曾到事主房內,或拖事主到客廳強姦,曾經沒用安全措施,及在事主體內射精;次數約每一至兩周一次,至 2019 年事主搬至宿舍居住,次數減至一個月一至兩次。直至 2021 年,事主向當時男友、現任丈夫透露才揭發事件,再在丈夫及社工陪同下報案。

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電腦檢獲 1 個檔案,內有 8 張相片,當中 7 張顯示男性陰莖觸碰臀部位置。另有 1 張顯示女性陰部,並看到陰唇的色素痣,事主確認為其身體、認出家中床單,但不知道遭被告拍攝;法醫確認相片中的色素痣與事主相同。警誡下,被告稱「我冇做過」。

辯方質疑家人沒聽到

辯方盤問事主時,質疑她遭性侵時沒反抗,事主表示「好驚」,因她與弟妹多年來遭被告打,母親亦是啞忍,不認為母親會挺身而出。辯方再指,事主指稱其中一次指性侵在一家五口同房而睡時發生,質疑若被告在家人在場下強姦,母親「醒都唔醒」,半小時都沒聲響?事主指,沒印象當時有甚麼聲響,只想「快啲完」。

被告作供時否認性侵女兒,指她當時高約 150 厘米,有運動習慣,身型中等偏健碩,自己則患痛風十多年,沒力抬起其腿性侵。被告又指,如有人在客廳梳化上郁動,一定會發出聲音,妻兒在房間也會聽到;如他爬上事主上格床性侵她,在下格床的次女,也一定會聽到聲音及醒來。

被告被控 14 項控罪

被告 N. P. S. (現年 58 歲)被控於 2011 年 3 月至 8 月期間的某日、9 月至 11 月的某日,在上水清曉路 18 號御皇庭某單位;於 2012 年某日,在上水彩園路 8 號彩園邨某單位;於 2012 年某日及另一情況下,在上水智昌路 9 號上水名都某單位;於 2013 年至 2014 年期間的某日及另一情況下,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 249-251 號元朗廣場某單位;於 2014年至2015年期間的某日及另一情況下,在元朗教育路 88 號寶城洋樓某單位;於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間的某日及另一情況下,在元朗公園南路 9 號藝典居某單位;於 2019 年 2 月至 8 月期間的某日及另一情況下,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 40-52 號豐裕軒某單位,強姦 X。

另他被控於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8 月期間的某日,在元朗游泳池,猥褻侵犯女子 X。

HCCC36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