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歲男警涉 2024 年沒將涉及醉駕案女子的血液樣本交至政府化驗所,其後疑威脅女子交出 30 萬元並要求性交。控方就勒索及威脅性交罪不提證供起訴,被告否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交替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案件周三(26 日)進入第三日審訊,官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早前引用 WhatsApp 對話,指被告文書同事「Cat 姐」曾要求被告「是鬼但搵個位」放置血液樣本。「Cat 姐」周三作供時,一度稱沒印象曾與被告通訊,至辯方播放及讀出相關對話紀錄後,她確認「如果望電話號碼,呢個係我電話號碼嚟」,但就相關內容均稱「冇印象」、「唔記得」、「唔肯定」,並否認冒被告上司簽發化驗表格。案件周四續。

文書同事:不會向被告發指示
辯方周二盤問被告程朗上司時指出,被告同袍、文書同事「Cat 姐」曾要求被告「是鬼但搵個位」放置血液樣本,「但係唔好擺喺我哋個雪櫃度」。
控方周三傳召時任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 3 隊行政警員、「Cat 姐」張嘉毅。張供稱,案發時與被告程朗為同級警員,主責協助上級草擬文件及處理文書工作。庭上早前提到,在 2024 年 5 月 29 日,涉及上水糾紛案的事主 X 懷疑酒後駕駛,被告被委派處理案件。
張指,她在該案件中沒有角色,不會指示被告如何處理。她又指,曾就上水糾紛案草擬及列印化驗表格,並將未簽名的表格交給案件主管檢查,強調自己不會代案件主管簽名,亦不容許他人代簽。
張:沒印象曾與被告通訊
辯方盤問先指出,張嘉毅在 2024 年 5 至 6 月,曾與被告透過 WhatsApp 對話。張稱「冇印象」。辯方遂向張展示兩人的 WhatsApp 對話紀錄。張回應「唔好意思⋯⋯我部電話冇晒 record,所以我冇印象」。
辯方在庭上播放兩段在 2024 年 5 月 29 日發出語音訊息:
程(語音訊息):Cat 姐,我琴日咪去拜山嘅,有幫咗個犯撩咗 DNA,應該都要送去government lab,如果要揼啲 memo,你可唔可以幫我揼埋嗰份? 張(語音訊息):你是鬼但搵個位擺住先,但係唔好擺喺我哋個雪櫃度囉
辯方問,「呢啲係咪你(張)同被告嘅對話?」張沉默片刻指,「如果望電話號碼,呢個係我電話號碼嚟。」
辯方再問「呢個係咪你嘅頭像?」張稱「之前用緊嘅頭像,幾日前」,重申「我冇晒啲 record,我唔肯定我有冇傳送呢啲訊息。」
張:忘記有否稱「是鬼但搵個位」放樣本
辯方再在庭上順序讀出張與被告在 2024 年 5 月 29 日,中午約 12 時至晚上 9 時的完整 WhatsApp 對話:
程(語音訊息):Cat 姐,我琴日咪去拜山嘅,有幫咗個犯撩咗 DNA,應該都要送去government lab,如果要揼啲 memo,你可唔可以幫我揼埋嗰份? ... 程:咁我係咪聽日直接將支血送去政府化驗所? 張(「Cat 姐」):唔使住,你 OC 好似唔想搞,睇吓佢聽日 P 5 P(即認罪與否) 程:好,我擺住喺雪櫃先 程:咁我琴日嗰個 DNA 呢,如果送出去政府化驗所係咪都要 memo? 張(語音訊息):你是鬼但搵個位擺住先,但係唔好擺喺我個雪櫃度囉 程(回覆「咁我琴日嗰個 DNA 呢」信息):我想要呢個 memo 張:我聽朝整畀你 張:喺 CMIS(即警方內部系統)度撳 張:我聽朝返早
辯方指,「你是鬼但搵個位擺住先,但係唔好擺喺我個雪櫃度囉」此句為張的聲音。張稱「我唔記得自己有冇咁講過。」辯方再指,「呢句說話係你講嘅。」張稱「我冇印象。」
至於上述其餘訊息,張至少四度稱「冇印象」、兩度稱「唔記得」有否收過。
張否認冒被告上司簽化驗表格
辯方繼續讀出兩人在同月 30 日,早上 7 時多至下午 4 時多的 WhatsApp 對話:
程:我走一轉 FLCT(粉嶺裁判法院)先,我聽埋個 C/R(即旁聽案件)先返嚟拎去送件 張:你一陣報 result 俾阿 Sir,睇吓使唔使送 程:Cat 姐,琴日單 fighting in pp(在公眾地方打鬥)唔係今日上庭咩?我睇份表見唔到幾多號法庭 程:啱啱問咗了,原來新 case 無名單,全部 1 號庭 張:係呀,一定係 Court 1 張:PO. 160(即化驗表格)整咗畀你,喺長桌 … 程:(附有手持文件相片)搞掂,聽日先拎返畀你,我出荔枝角先 程:嗰張 form 佢又話唔啱,佢話要 160(DNA),我強烈懷疑啲 DNA 會擺到冇晒 張:(哀傷的貓的圖片) 張:我聽日早啲返,幫你搞多次,你聽日去 DOJ 再交
就上述節錄的信息,張在辯方提問下七度表示「無印象」,兩度指「唔記得」有否收過。辯方另指,對話提及的「出荔枝角先」,意思為前往荔枝角政府化驗所。張稱「我唔記得佢當時咩意思」,但她知悉荔枝角有政府化驗所。
辯方指,當時小隊 4 名調查人員均會叫她「Cat 姐」,稱「其實被告當時都好尊重你」。張回應「唔知道」,並否認列印化驗表格後,冒簽程的上司、督察賴冠文的名字。

重案組警員:被告辦公桌檢取化驗表格
控方傳召時任新界北總區重案組偵緝警員王成業。王供稱,他在 2024 年 7 月 18 日下午 2 時許,前往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 3 隊辦公室,搜查程的辦公桌。
王指,他當時在櫃內搜出一個有關上水糾紛案的文件夾,當中夾附化驗表格。惟本案調查警員當時外出工作,他先行保管文件至晚上 7 時,才在辦公室將文件「手交手」給另一警員。
王確認,他當日保管該化驗表格期間,沒見任何人干擾或修改表格,他亦不曾修改該表格。
王確認搜查時被告不在場
王在辯方盤問下確認,搜查被告辦公桌時,被告不在場,但不同意做法不公,稱被告兩名上司均在場見證,又指該兩名上司「有公信力」,可對「被告人個位搜出嚟嘅嘢負責」。
王確認,檢取化驗表格時,看到兩張紙均有簽名,其後放入「原本文件夾」,以便轉交本案調查員。王又指,在管有化驗表格的約 4 至 5 小時期間,他一直在其辦公室工作,表格則放在其桌上,不認為督察賴冠文有機會接觸該表格。
重案組偵緝警員:曾保管化驗表格 1.5 年
控方傳召另一時任新界北總區重案組偵緝警員姚永浩。姚稱,同袍王成業在 2024 年 7 月 18 日晚上,將涉案化驗表格等文件交給他,他再放入一個僅存放本案文件的硬皮文件夾。
姚續指,直至他在新界北總區重案組最後一天上班,即 2026 年 3 月 21 日,他才把本案交予下一手調查員,確認他在保管涉案文件期間,沒任何人非法干擾或修改表格。
姚在辯方盤問下確認,他從王接收化驗表格時,表格並非放置在證物袋内,接收後亦沒在警隊內部系統中輸入已檢取相關文件,稱表格當時屬「調查文件」,而非證物。
王:程上司不可能接觸表格
辯方關注姚其後如何處理放置化驗表格的硬皮文件夾。姚稱,他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接手文件後,便將硬皮文件夾放在辦公室沒上鎖的櫃內,直至 2026 年 3 月 21 日,期間不曾拿出該文件夾。
辯方追問,姚保管硬皮文件夾約兩年間,該化驗表格在沒證物袋、沒被鎖上的情況下,他人會否有機會接觸到。姚回應「微乎其微,冇話冇機會」。
辯方追問,程的上司、督察賴冠文有否機會接觸該表格。姚稱「一定唔會」,解釋指賴駐守大埔警署,其委任證無法拍卡進入新界北總區的警署。
高級督察:訓練提及不可帶證物回家
控方傳召時任警方偵緝訓練中心高級督察何月萍。何供稱,她負責教授標準刑事調查等課程,而程朗為 2023 年第 4 期學員。
何續指,課程提及檢取證物後,應將它「安全送返警署」,除非有特別原因或獲上級批准,不可將證物帶離警署。
辯方指,何教授程時,有否提及「個個環頭都都唔同做法,到時要聽返上級指示」。何稱「有可能有講過」。何在控方覆問下澄清,此說話的「大原則」為不可帶證物回家。
勒索等兩罪獲不提證供起訴
被告程朗(25 歲,報稱警員)原被控一項強姦罪,2025 年 2 月被改控勒索、以威脅或恐嚇⼿段促致他⼈作非法性⾏為、藉公職作出不當⾏為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4 罪。
控方早前指就勒索及威脅性交兩罪,不提證供起訴,程否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以及交替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繼續受審。
被告已被停職。
DCCC24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