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匡智會時任助理舍監,被指 2024 年五度性侵輕度智障女院友,被控 5 項強姦罪,案件周五(28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六日審訊。被告出庭作供,否認與事主 X 性交,稱只是在房內「畀嘢佢食、同佢傾偈」,又指與 X 獨處,因「我都對佢有好感,係照顧者或者好友嘅好感」。
他又指,覺得 X 獨自留在宿舍「好慘」,所以想「畀佢有虛構嘅幻想,畀到生存希望佢」。至於 X 床單上發現被告精液,被告稱當日身穿短褲,天氣熱「流咗好多汗」,強調沒在房內射精。案件押至下周一結案陳詞。
被告否認與 X 性交
案件由高院法官游德康及 5 男 2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歐陽巽熙及陳天樂代表,辯方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
被告宗培基選擇出庭作供。他在辯方主問下供稱,畢業於公開大學(現稱都會大學)銜接英國的課程,被捕前與家人同住。辯方指,事主 X 指控被告與她性交。被告大聲回應:「我冇任何時候同佢發生過性交!」
被告:與 X 在房內「畀嘢佢食、同佢傾偈」
被告在控方盤問下確認,他於 2021 年 12 月入職匡智會,於 2024 年 6 月 24 日轉至匡智會大埔宿舍任職助理舍監,工作包括照顧院友。控方指,男員工負責照顧男學員,女學員則由女員工主責照顧,被告理應毋須照顧女學員?被告不同意,舉例指派藥亦是照顧一環,他亦會負責派藥,亦不一定有女職員在場。
控方追問,被告會否單獨照顧女學員。被告稱曾有女學員抽筋,在場只有他持急救牌,所以由他檢查其肌肉情況。控方續指,在晚上 11 時半,男、女職員會分別巡視男、女宿舍,如無特別情況,職員便可回房間休息。
控方指出,首 4 項強姦罪均發生在男職員房間中,日常由被告與另一職員使用,不應讓學員進入;被告同意。控方再指,X 有輕度智障,被告不應與 X 獨處一室?被告確認,但稱亦有私人原因這樣做,例如「畀嘢佢食,同佢傾偈」。被告同意做法違反守則,亦同意二人無必要在房內聊天,但強調房內「冇其他嘢發生」。
控方質疑宿舍放性用品 因需要使用
警方事後於男職員房的櫃內發現安全套、潤滑劑等用品。控方質疑,該地方為工作場所,被告沒原因把性用品放在房內。被告解釋,在匡智會下班後「係我另一日起步生活嘅起點」,需要在宿舍內取物品使用。
控方質疑,被告可把物品放在背包,毋須放在櫃內。被告稱,他並非每天使用,會按需要使用。控方指出,被告把這些用品放在房內,因他需在宿舍內使用。被告回答「有一定可能」。
被告:對 X 有「照顧者或朋友」好感
就被告提到,他事發時正在房間休息,控方質疑,被告可自行休息,無必要與 X 獨處一室。被告同意,但指當時主要與 X 「食嘢傾偈,講我哋生活嘅瑣事」。
就辯方指 X 曾擁抱被告,並指欣賞被告「聰明靚仔」,控方質疑,既然被告明知 X 對他有好感,更不應與 X 獨處。被告回應指,「我哋係有一個感情喺度,朋友嘅感情」。
他續指,當時二人聊到感情話題,而 X 有表達喜歡他,當時「我反應唔到,冇理由推開佢」,但有著 X 不要攬住他,又指與 X 獨處「都係感情原因,我都對佢有好感,照顧者或者好友嘅好感」。
被告:希望給 X 生存希望
控方質疑被告為何沒上報事件,被告稱自己「怕事」,害怕舍監黃詠雪,故沒有上報。但被告強調,自己有勸退 X,因為「我哋未發展到呢個地步」,他亦沒有擁抱 X。被告補充,當時只是「畀機會雙方,等佢有生存希望」,指 X「一個女仔喺宿舍冇人湊,好慘」,所以想「畀佢有虛構嘅幻想,畀到生存希望佢」。
控方追問,被告可致電予 X 的胞姐,著對方多探望 X。被告指,有致電 X 胞姐,著對方增加 X 的零用錢。控方再指出,被告因想與 X 在房內性交,所以明知違規仍與 X 在房內獨處;被告否認。
針對 8 月 9 日晚上,涉發生在 X 房內的強姦事件。控方指,被告作為男職員,並無原因進入女宿。被告指,如發生突發情況則有權處理,提到當晚在男學員活動區聞到燒煙氣味,到處巡視確認是否起火,之後再到女宿巡視。
控方質疑,被告理應先報警,或通知女職員協助。被告則指,不應亂報警,亦不覺得需要通知女職員。他再指,當時聽到 X 房內傳出聲音,發現 X 仍未入睡,於是留下陪 X。
被告:穿短褲流汗致床單有精液
控方追問,為何在 X 的床單會發現被告的精液?被告指,當時身穿短褲,而且天氣熱「流咗好多汗」,強調自己沒有在房內射精。被告形容,當時 X 亢奮而「跳嚟跳去」,他坐在 X 的床上,讓 X 「放電」後睡覺。
控方於庭上播放 8 月 9 日晚上 X 房外的閉路電視片段,指被告聲稱檢查是否有火,但他當時輕力關門,又沒有開燈,因擔心被人發現。被告不同意,指當時聽到房內有聲才入 X 房間,見 X 狀態亢奮,便留下陪伴。控方質疑,被告理應向女職員尋求協助,被告稱可以,「但我唔會叫同事,起身啦,陪我一齊睇佢跳舞」。
被告:離開時衣領反起 因如廁後曾沖身
控方再播放職員及 X 房外的閉路電視片段,見被告於 2024 年 7 月 13 日與 X 入職員房前穿上黑鞋,離開時換成拖鞋。同月 21 日,被告入房前身穿白襪,離開房時變成沒有穿襪。控方指,按被告說法,與 X 聊天、請她吃東西,均毋須脫下鞋襪;被告同意。
控方再指,被告於同月 28 日離開房時,衣領反起,顯示他曾在房內脫衣。被告則解釋,當時他肚痛要去房內廁所,但 X 又跟住他,被告便在房內給 X 吃糖,自己再去廁所。他又指,一向習慣在如廁後會「淋一淋身、精神啲」,所以反起衣領。
被告:二人入房聊天「互相解悶」
控方指,被告聲稱因 X 經常跟隨,才迫於無奈與她相處;但從 8 月 3 日的閉路電視可見,X 本身在女宿走廊往相反方向行,被告卻跟住她、與她說話。被告解釋,當時 X 因未能加零用錢而生氣,他只是想安撫她,重申二人入房聊天是「互相解悶」。
控方最後指,被告於涉案日期 5 次與 X 性交,才令 X 的床單有精液,他亦罔顧 X 的意願,即使 X 表達不同意,仍與她性交。被告一概不同意。
被告被控 5 項強姦罪
男被告宗培基(被起訴時 38 歲,報稱助理舍監)被控 5 項強姦罪,指他於 2024 年 7 月 13 日、21 日 及 28 日、8 月 3 日及 9 日,在大埔某宿舍 5 度強姦 X。
匡智會早前發聲明指,已即時解僱該員工,又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以檢視現行保護措施,並提出改善建議,以免再發生違規行為。社署表示,已向匡智會發書面警告,並要求提交詳細調查報告,以及落實改善措施。
HCCC27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