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曾在宏福苑同居的情侶,就災民援助對簿公堂。女方聲稱男方口頭承諾若她協助領取資助,會將全數資助贈予她支付首期,惟事後反口。該女子入稟區域法院向前男友追討約 90 萬元,區院上周五(4 日)頒下判詞,剔除女方的申索,並判女方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法官在判詞指,原告對她聲稱的協議如何達成「語焉不詳」,更沒有文件證據指她籌得的款項確實為 90 萬元;她提供的 WhatsApp 訊息內容,僅顯示男方稱可將資助「分給你」而非全數給予女方,指其申索瑣屑無聊、無理纏繞、濫用程序,「明顯地沒有事實支持」。
原告:被告承諾送贈全數資助 被告:原告捏造
原告胡淑玲及被告郭家和均沒有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法官廖文健在判詞引述背景,指被告與父親在 1983 年購入宏福苑宏道閣一個單位,其父在 1995 年去世後,被告成為該物業的唯一擁有人。被告與原告曾經是情侶,後來鬧翻。
原告入稟向被告追討 90 萬元,並指被告在 2025 年 11 月 30 日,口頭協議「叫我盡力用佢名去找災民資助,成功即會全數畀我作首期置業」,又指被告承認抵押其物業,「我共刮到政府 + 私人共 90 萬後,郭(被告)反口,我感被騙無奈提告,我全有紀錄口頭承諾有法效」。
原告又聲稱,她曾在該單位居住,故同屬災民,理應一同受惠。
被告則指,原告聲稱的事情全屬捏造,完全不是事實,他申請剔除原告的申索,因原告並非真誠提出申索,「只是藉著本案騷擾被告人和被告人的家人」。
被告:官司影響被告樓換樓計劃
被告又指,原告將本案傳訊令狀送交土地註冊處,致其物業被「中止註冊」,令他無法參加政府的樓換樓計劃,嚴重影響其權益。
另一方面,原告於上月要求暫援聆訊,等候法援結果,而且認為自己沒責任「遷就被告人在政府樓換樓計劃中選擇新樓單位的時間表」。
法官則認為,基於樓換樓計劃將在 9 月開始揀樓程序,法庭有需要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及對雙方公平的情況下,盡快處理本申索會否影響被告的業權,因此拒絕暫緩本案程序。
官:原告未能交代如何達成協議
判詞指出,原告聲稱與被告達成協議,惟她對該協議如何達成「語焉不詳」,全無交代兩人在甚麼時間、地方、以其麼形式達成協議,「如果該協議可能是真實的,原告人對於如何達成這個協議,不可能完全不能說明」。
法官又指,原告全無解釋為何被告會與她達成協議,被告的物業在火中被完全燒毀,按常理他需要相關援助,質疑為何被告會同意放棄所有資助,甚至將物業抵押給原告,「為甚麼被告人會同意這樣做?在原告人對此完全沒有解釋說明的情況下,原告人聲稱的該協議,不具備可以被信納的可能性」。
官又指,原告聲稱以被告的名義取得 90 萬元資助,惟完全未能展示任何文件證據,顯示這些款項的紀錄,故她聲稱取得 90 萬元亦不具備被信納的可能。
官:對話沒顯示答應全數讓出資助
判詞引述原告呈遞與被告的 WhatsApp 對話,顯示原告在 2025 年 12 月 13 日稱「係我刮嘅全部要分畀我 ok?否則我唔刮你乜我你都唔知因佢瞓咗覺乜都唔知」,被告回覆「我收到錢。可以分給你。錢未收点比你」。
法官認為,對話僅顯示被告稱可以將款項「分給」原告,沒有稱會將所有款項交予她,沒有就如何分享資助達成清晰協議,所有的對話亦沒顯示被告答應將物業抵押給原告。
官禁原告再影響單位註冊
判詞總結,原告的案情「沒有具備可以被信納的可能性」、「明顯地沒有事實支持」,應予剔除,認為其申索「瑣屑無聊,同時亦屬無理纏擾,並且也是濫用法院程序」,因此撤銷本案,並頒令原告倘若提出上訴,不得將有關上訴文件嘗試在土地註冊處針對本案物業作出註冊,影響物業的業權。
另外,基於申索屬無理纏擾,已被剔除,法官判原告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DCCJ244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