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輝涉中大醉駕 被控4罪11月再訊 須交出駕照、不得駕駛

黃錦輝

分享:

離法院沒回應提問

黃錦輝離開法院時被問到會否向市民道歉、會否辭去在中大的教職、是否對中大的學生樹立壞榜樣等,其代表律師、前立法會議員謝偉俊表示,黃在案件完結前不會回答提問。

黃錦輝(右)與代表律師謝偉俊(左)周三(9 日)應訊後離開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控罪指醉駕釀意外沒報案

被告黃錦輝(66 歲)被控「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危險駕駛」、「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其他車輛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發生交通意外以致造成損害後沒有報案」共 4 罪。

控罪指,被告在 2026 年 6 月 29 日,在香港中文大學內在道路上駕駛一輛私家車,而在他呼氣中的酒精比例是 100 毫升呼氣中有 45 微克酒精,超過 100 毫升呼氣中有 22 微克酒精的訂明限度;及在同日同地,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控罪又指,被告同日於中大第十一苑外近 112A 及 112B 車位,身為涉案私家車的司機,當時因有該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另兩架私家車受到損害,而他沒有停車,及在遇有道路交通條例第 56(1)(b) 條所指的意外時,既不提供該條例第 56(2) 條所述的詳情,亦沒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不遲於意外發生後 24 小時內,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

STCC331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