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8 月 24 日深夜,荃灣發生交通意外,一輛公共小巴與正在逆線行駛的私家車相撞。涉案私家車司機、46 歲警務人員被控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兩罪,他周二(2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認罪,押後至 4 月 16 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續准保釋。
案情指,被告駕駛的私家車事發時掉頭,駛進逆線行車道,迎頭撞向小巴,車上一名乘客腰痛送院。被告下車時不能走直線,曾向小巴司機建議私下解決了事,對方拒絕。
案情:被告駕車逆線行駛與小巴相撞
被告李志健承認各一項「危險駕駛」及「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承認案情指,當天晴朗,路面乾爽、狀況良好,車輛不多,交通暢順,並有足夠的照明系統,時速限制為每小時 50 公里。
小巴沿象鼻山路往象山邨方向,並駛進和宜合交匯處附近的一條小隧道,車上有乘客。被告同時駕駛一輛私家車,往城門隧道(九龍段)方向行駛,駛進象鼻山路的岔道,進入和宜合交匯處時,被告的私家車掉頭,逆線駛進小隧道。
小巴司機看到被告迎面駛近,隨即向左轉,惟未能避開被告的私家車,兩車相撞,車身有輕微損傷,小巴上一名女乘客有輕微腰痛,送院求醫,毋須住院治理。
案情:被告建議私下解決 小巴司機拒絕
意外後,小巴司機目睹被告無法走直線。被告曾建議私下解決事件,由於牽涉小巴公司車輛,小巴司機拒絕建議。
警員接報到場,對被告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發現每 100 毫升呼氣內含 30 微克酒精(超過 22 微克屬酒後駕駛);另檢取車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作證。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罪書沒填報稱職業
被告李志健(46 歲,男性),控罪書沒有填寫報稱職業。李被控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罪,指他於 2023 年 8 月 24 日,在荃灣和宜合交匯處近燈柱 FA5998B,在道路上危險駕駛 1 輛私家車;於同日同地駕駛上述車輛,而在呼氣中的酒精比例是 100 毫升呼氣中有 30 微克酒精,超過 100 毫升呼氣中有 22 微克酒精的訂明限度。
警方早前回覆指,當日涉案小巴司機的酒精測試為零度,另一名 56 歲乘客受傷,因腰痛送院治理。警方續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必定嚴正處理。至於有否停職停薪,警方則未有回答。
STCC71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