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無牌經營、正受調查的加密貨幣交易平台「JPEX」,被兩名用戶入稟索償。原告指,曾出席林作的講座,令其相信 JPEX 是持牌及安全,遂在平台開設帳戶,將加密貨幣資產轉入,並在獲林推薦的場外交易所「Coingaroo」以合共 185 萬港元,購買加密貨幣。
原告指,證監會於 2023 年 9 月發出警告後,兩人無法提取在 JPEX 的資產,並發現資產在未獲他們同意下被轉移至不明的錢包。原告入稟區域法院,向 JPEX 在港註冊公司、Coingaroo 總經理等索償;被告方沒出席聆訊,亦沒提出抗辯。
區院法官周昭雯周二(29 日)頒下判詞,接納原告方案情,裁定 JPEX 以信託方式為原告保管資產,並違反信託責任,頒令須向原告交還資產,以及支付原告一方訟費。
原告指 JPEX 公司等違信託責任
兩名原告分別為 Chan Wing Yan 及 Lee Sung Him Herbert,他們是 JPEX 的用戶,曾將 USDT(泰達幣)存入 JPEX 帳戶的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或稱密碼貨幣)錢包。他們可在網頁、手機程式進入帳戶,但用作批核交易、控制資產及證明擁有權的錢包「私鑰」(private key),一直由被告相關人等保管。
7 名被告依次為 JPEX 相關公司「JP-EX Crypto Asset Platform PTY LTD」、JPEX 在香港註冊公司「WEB3.0 Technical Support Limited」、3 個加密貨幣錢包的持有人、場外交易所 Coingaroo 的總經理趙敬賢,以及任何透過實施、協助、參與,導致兩名原告把資產轉移予上述 6 名被告的人。
原告方引傳媒報道,指截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警方就 JPEX 相關案件接獲 2,636 名受害人報案,涉款 16 億港元,警方展開刑事調查並拘捕逾 70 人。不過原告指,是次入稟並沒詐騙的指稱,相反是指被告方違反信託責任。
JPEX 港公司缺席聆訊 原告申缺席判決
原告方主張,原告存放 USDT 在 JPEX 的錢包屬於「明示信託」(express trust),而被告違反受託人責任,故要求法庭宣告次被告(即 JPEX 在香港註冊公司),以信託方式持有該批資產、頒令禁止在未獲原告同意下處理該筆資產,以及將資產交還原告等。
由於 JPEX 在港註冊公司缺席聆訊,原告方申請「缺席判決」(default judgement)。法官接納被告已獲送達文件,但沒有提出抗辯,故法庭的判決以原告方的申索書為基礎。
原告:申提取資產被拒
錢包實際資產與 JPEX 平台所示有別
判詞引述原告方指,自 2021 年起,JPEX 於香港透過廣告及與林作等 KOL 合作等方式宣傳。原告曾出席林作的講座及閱讀其在社交媒體的帖文,因而相信 JPEX 是持牌及安全的投資及交易平台,所以成為 JPEX 的用戶,並將約 6,220 個 USDT 轉入 JPEX 的錢包。
原告其後在林作的介紹下,使用林的邀請碼到 Coingaroo 購買 USDT,在趙敬賢指示下,以轉帳或現金方式將 185 萬港元交予到趙,以換取 USDT。2023 年 9 月,證監會警告指 JPEX 無牌經營,JPEX 調高用戶提取資產的收費,並要求需經申請才可優先提取。
原告指截至 2023 年 9 月,JPEX 平台顯示其 3 個錢包有 JPC(由 JPEX 發行的加密貨幣)、BTC、USDT 等加密貨幣資產,總值逾 26.4 萬美元(逾 205 萬港元),但申請提取資金卻不獲批准。
原告以獲認可的區塊鏈工具檢視,發現該 3 個錢包的資產與 JPEX 平台所示有別。在未獲其同意下,被告方將原告錢包的資產轉移至 JPEX 網站所載以外、由不明人士控制的錢包;原告的 3 個錢包當時的資產僅餘約 0.01 個 USDT,錢包內亦從未存放任何 JPC、BTC。
證監會再發警告後,JPC 在不同交易所除名。JPEX 亦暫停交易,所有用戶都不能提取資產。JPEX 後來稱經大部分用戶投票,推動一個分紅方案,在未獲原告同意下將錢包帳面的 BTC 及 USDT 轉換成 JPC。
但由於 JPEX 暫停交易及在交易所不流通,JPC 因不能交易而實際上沒有價值。
官:構成明示信託 被告違責任
法官指,很多普通法地區的法庭包括香港,已接納加密貨幣屬於「財產」(property),能以信託形式持有。
法官續指,JPEX 提供平台讓用戶之間轉移資產、保留錢包的「私鑰」、平台有記錄交易情況及金額,以及 JPEX 對外使用「client funds」 (客戶資產)等字眼,接納原告方主張,裁定次被告是以「明示信託」方式管有原告的 USDT。
法官引述案例指,JPEX 有責任應原告方的指示轉移及保管資產,卻在未經授權下轉移原告的 USDT 到不明的錢包,以及無視原告提取金錢的要求,裁定次被告違反信託責任。
官指出,原告方的案情明顯而有力,為彰顯公義法庭須作出宣告,並頒令禁止次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下處理其資產,以及須協助原告取回受託的 USDT 資產。被告並須支付原告一方 12 萬港元的訟費。
DCCJ297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