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去年首度引用「23 條」非法操練罪拘捕 10 人,指他們涉嫌進行「類似軍事形式」的訓練。其中 5 男先後被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等罪。案件周三(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批准修訂其中一被告面對的「管有爆炸品」罪詳情,指包括含氯酸鉀自製爆炸品等。官並將兩案合併及轉介區域法院。案件押後至 7 月 28 日在區院答辯,5 名續被告還押。
5 被告均為 20 多歲
5 名被告分別為彭加熙(24 歲,保安員)、李晉森(26 歲,保安員)、黃杰倫(21 歲,學生)、鄧藝博(23 歲,學生)、陳曉津(23 歲,侍應生)。
5 人均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於 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修訂控罪指自製爆炸品含氯酸鉀等
就經修訂的「管有爆炸品」罪,指李晉森於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新蒲崗泰景工業大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
(i)約 18.5 克自製爆炸品內有含氯酸鉀、木炭、硫磺及鋁片的混合劑;
(ii)4 個爆炸裝置,載有共約 6 克爆炸品內有含高氯酸鉀、木炭、硫磺及鋁片的混合劑;
(iii)2 件爆竹煙花製品,載有共約 178 克爆炸品內有含硝化纖維素、高氯酸銨、鋁及鈦片的混合劑;
(iv)18 件爆炸性釘槍彈製品,載有共約 3.6 克爆炸品內有含硝化纖維素、硝化甘油及收斂酸鉛的黑色粉末,和含硝化纖維素及收斂酸鉛的黃色粉末;及
(v)70克鋁片。
李晉森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於同日,在新蒲崗友邦九龍金融中心停車場 2 樓一泊車位的私家車上,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 1 套無線電干擾器。
黃杰倫另被控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指他於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新蒲崗泰景工業大樓一單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貯存於他的流動電話內的 6 幅照片及 5 個影像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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