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19 年區議會選舉落敗的候選人歐頌賢,被指在選舉期間提供歌唱表演及免費書法班,誘使選民投票給她,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舞弊罪成,判監 4 個月 2 星期。歐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周二(30 日)裁定歐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
法官在判詞指,活動現場雖有易拉架、直幡,以顯示歐的姓名、肖像等,可令居民對歐有好感,但關鍵在於其目的是否必然誘使選民投票予她。法官指,街上人來人往,歐不能限制人群逗留或離開,活動中亦不見有拉票。
法官考慮街頭表演與及書法攤位的價值、程度及時間等,指難以推斷歐必然是誘使選民投票予她,但指她行為自招賄選之嫌,不獲訟費(法律 101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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