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辯方稱首被告見牽涉爆炸案已欲脫離 著師弟扮自己淡出免被當「鬼」

反恐第二案|辯方稱首被告見牽涉爆炸案已欲脫離 著師弟扮自己淡出免被當「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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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開庭,法官陳仲衡指,一名陪審員因身體不適,需要短暫押後。

再開庭後,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向陪審員指出陳詞重點,稱沒有證供顯示何卓為參加將軍澳尚德邨爆炸案的串謀計劃,何沒有參與該案的討論,是中學師弟「阿旦」使用何的手機與身分,代他在 TG 群組發言。

因「47 人案」罪成被判囚,已服刑完畢的岑子杰周五亦有到場,散庭前向被告欄飛吻。一名男子期後向岑稱「離開喇」。

辯方:何卓為知道爆炸案後想「反面」

姚指出,「阿旦」以「William Wallace」的 Telegram 帳號,使用何的身分參與 TG 有關將軍澳爆炸案的討論。因為何在 2 月 2 日得悉羅湖站爆炸案後,懷疑在他租借的宏創方  503 室單位內出入的人,與明愛醫院、羅湖站爆炸案有關。何認為事態嚴重,想慢慢疏離他們,並計劃搬離後,與他們「反面」。

姚續指,當時社會背景氣氛緊張,如果直接退出與其他示威者既有的討論,會被當作「鬼」,故此他 「唔可以貿貿然,(關係)牽涉太廣太深,佢想慢慢退出,先有咁嘅安排」,遂叫「阿旦」用他的身分在 TG 群組內發言,並在 2 月 3 日,羅湖站爆炸案翌日,交還宏創方 1008 室的門匙。而控方早前指,1008 室為爆炸品儲存室。

辯方:何無意參與將軍澳爆炸案討論

至於控方指,第一至第七被告曾在將軍澳尚德邨放炸彈的計劃前兩日,即 3 月 6 日,在嘉頓山討論計劃。姚指出,何需要延續「阿旦」偽裝他的計劃,「繼續扮」,並指何當日「好遲到」,而且醉酒。

另外,控方早前指何有參與一個「維港煙花夜 2020」的 TG 群組,何在內與其他被告討論尚德邨的爆炸案。姚回應,何在該群組是討論 3 月 8 日在尚德邨放汽油彈,並不是炸彈。

「維港煙花夜 2020」的成員名稱,與早前被控方指,主要討論尚德邨爆炸案的群組「烘焙同好會 0.3」的成員名稱不一樣,何並不知兩個群組成員有重疊。

姚續指,3 月 7 日案發前一天,何得悉 503 室出現大量煙霧。何便使用「William Wallace」的 TG 帳號在其中一個群組問「你地(哋)攪乜」,並問「我今晚係咪要出去租房」,可見何當時並不知道有人在 503 室內測試爆炸品,亦沒有參與其中。

辯方:何曾指不想傷及無辜
官:不代表沒意圖傷人

姚引述何最後一份錄影會面內容指,當時警員問何,有沒有後悔過參與行動,或曾同其他示威者表示,怕被事件影響到自己。何當時提到「一陣間誤傷無辜都唔好喇」。姚續指,何曾向租借他單位,存放爆炸品的女示威者「Rachel」,提及過同樣說話。

法官陳仲衡此時提醒陪審員,何稱不想傷及無辜,不代表他沒有意圖去傷害人。

姚繼續陳詞,並引述第三被告吳子樂的錄影會面內容指,他們「完全唔想傷害任何人」,在明愛醫院被放置的爆炸品,只是煙霧彈,而非炸彈。姚再引述第二被告李嘉濱的錄影會面內容,指出李的回答與吳一樣。

吳亦在錄影會面提到,羅湖站案的爆炸案「威力唔大⋯⋯目標純粹係炸爛啲死物」,如座位、車廂,並指目標是威嚇意圖從內地到港的人。姚著陪審員考慮,控方指控被告之間的計劃會傷人,是否真實。

首被告何卓為的結案陳詞完結。姚向陪審員總結,何沒有參與涉案三宗爆炸案,並指他認識其他被告或其他涉案人士,不代表他有份參與其中。

辯方:若有機會是威迫招認
陪審員不應考慮該些證供

第二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開始其結案陳詞。朱要求陪審員考慮,李被捕後在警員記事冊、錄影會面的招認,是否屬實,並指李在招認前,有機會被警員「打、嚇、氹」,若然有,陪審員不應考慮該些證供。

朱續指,當時李被捕後遭受武力威逼,警員以其女友安危威脅李招認。而李進行錄影會面時為通宵,當時李狀態疲憊,兼且「冇飯食」。朱向陪審員指出 「唔公平情況下作出嘅招認,陪審員唔應該擺任何比重」。

朱指出,3 月 7 日晚上 11 時 38 分,李從旺角道公廁步出,隨後被跟蹤他的警員從後控制,並推在地上,警員以手銬反鎖李的雙手,「掩住佢個口」並帶李入後巷搜身, 並腳踢他。警員拘捕李時,沒有即時表露身分。

辯方:警沒表露身分
「正常人都會有掙扎」

朱引述拘捕李的警員,在庭上的供詞指,他出於安全考慮,沒有即時表露身分,亦因同樣原因要帶李入後巷。

朱向陪審員指出,當時情況對李「根本就唔公平」,並指李被制服時不知警員身分,「所有正常人都會有掙扎」。而且李當時只是在街上遊走,只有一個腰包在身,沒有危險品。

朱質疑,李當時遭受過分武力,並被逼供。

案件下周一(28 日)續審,將繼續第二被告李嘉濱代表的結案陳詞。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