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漢涉於 2022 年,3 度與輕度弱智女子非法性交,導致對方懷孕,須人工流產。他否認 3 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審訊後被裁定兩罪成,周五(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0 個月。
法官練錦鴻指,事主精神上沒能力同意發生性行為,即使事主主動要求見面,亦非被告可剝削事主的理由。官指被告利用事主的精神狀態,「以掠食式方法發生性行為」,過程中被告沒使用安全套,令事主懷孕和須人工流產,事主因而情緒低落,感自責和不信任陌生人。對於辯方指被告患肺癌而退休,須定期覆診,官指其背景沒特別理由可酌情減刑。
被告陳建青(現年 71 歲)被控 3 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指他於 2022 年 2 至 3 月及 7 月期間,與女子 X 非法性交。
法官練錦鴻早前裁定兩罪罪成,另一罪則表證不成立。官指,首罪日期為 2022 年 2 至 3 月,但事主供詞只提及同年 7 月的性交,故涉及 2 月性交的指控,不能定罪。法官強調,控方有舉證責任,由於證供與指控不相符,就首罪只能裁定表證不成立,撤銷此罪。
控罪涉兩次非法性交
事主感不舒服、致懷孕
至於另兩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則罪名成立,官指女子 X 案發時 30 歲,智力遠低於普通人,雖能自理,但日常生活依賴家人照顧。當時 X 父親經營外賣食店,X 在店內幫忙以便家人看管,但 X 未能勝任複雜差事。
法官指,控罪涉及在 2022 年 7 月發生的 2 次性行為,證據顯示 X 對性行為感到不舒服,但 X 未有抗拒到被告居所。而被告的電話紀錄顯示,X 曾多次致電被告,要求取得金錢及往返其居所,期間 X 更向被告表示愛意。
最終 X 於同年 9 月確認懷孕,須接受人工流產手術,DNA 檢驗確認被告為胎兒生父。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與 X 發生性行為,以為 X 是妓女,事後向 X 提供 200 元。
官:被告利用事主精神狀態
「以掠食式方法發生性行為」
法官練錦鴻指,X 精神上沒有能力同意發生性行為,即使 X 主動要求見面,亦非被告可剝削她的理由。而從 X 接受警方調查、庭上回答提問時的表現等,法官認為心智正常的人,都會覺得 X 的用語及表現,均異於普通人。
官續指,即使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但被告的行為顯然是利用 X 的精神狀態,「以掠食式方法發生性行為」,事後 X 須接受人工流產手術。據 X 的心理報告顯示,她在事後感到不安、受到壓力,不願再次回憶事件。
官指,因被告的「剝削式行為」令 X 更難以適應,其家人亦要小心翼翼,以免提起此事,亦須搬離住址,以避免事情再度發生;心理專家建議 X 繼續接受輔導及治療。
事主難以釋懷、情緒低落
被告被判囚30月
法官表示,X 雖然沒大力反抗,惟對性行為感到不快及難以釋懷,接受人工流產手術後亦情緒低落,感自責和不信任陌生人。
官指,本案中被告與 X 沒有誠信關係,當時被告偶爾見到 X,X 則表示好感,官不排除其一原因是被告以金錢作引誘。若 X 精神狀態正常,不會出現本案。然而 X 不可能同意發生性行為,過程間被告沒使用安全套,終令 X 懷孕,而須接受對其身體和心理都有損害的人工流產手術。
官遂就兩罪同以 30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對於辯方求情指被告 2019 年因患肺癌而退休,現要定時覆診。官指其背景沒特別理由可酌情減刑,下令兩罪同期執行,被告判囚 30 個月。
DCCC42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