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撒粉案|證物無區倬僖DNA及指模 辯方稱沒證據被告在場 質疑警認人未對比照片

中大撒粉案|證物無區倬僖DNA及指模 辯方稱沒證據被告在場 質疑警認人未對比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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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11 日,即中大第二學期的開課日,有人在大學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呼籲其他學生進入校園時不必出示學生證,期間涉向保安撒粉及推倒保安站欄杆。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及另外兩名學生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其中一名被告早前表證不成立、當場釋放,區倬僖與另一名被告則表證成立,案件周四 (9 日) 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

進一步承認事實指,證物並無區倬僖的 DNA 或指模。辯方結案陳詞時爭議,偵查警員嘗試辨認被告的方式,為「睇咗片好耐好耐」,但沒有使用被告的相片作對照,強調法律原則須用無爭議相片作比對,並須把相片呈堂,「唔係唔知咩人對比唔知咩人」、「如果唔係點講都可以」,認為法庭不應給予該警員的口供任何比重。裁判官朱文瀚指「好多嘢要考慮」,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24 日裁決。

據較早前報道,辯方曾爭議,無證據顯示第三被告梁溢希確實在場,又指即使如控方「懷疑」,梁為影片中的黑衣男子,位置亦與案發現場距離甚遠。裁判官裁定梁表證不成立,當場釋放。

控辯雙方今呈上進一步承認事實,指警方提取證物的 DNA 和指模,經法醫檢驗後,發現證物上只有不知名人士的 DNA ,並無區倬僖的 DNA 或指模。

被告同學稱當日約「民女等」午膳
後獲被告傳訊「大學站發生咗啲事」

第四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傳召被告同窗鄧柏濤作供,鄧供稱事發時就讀中大建築系碩士課程,且與被告同為善衡書院何添堂的宿舍導師。鄧指於早上,被告以 Telegram 傳發訊息,詢問他可否於當日下午一起到沙田吃「開 sem 飯(開學飯)」,鄧應邀,約定於 11 時 45 分「喺民女(大學火車站對出廣場)等」。

鄧解釋,當日早上須上指導課,惟課堂延遲了 45 分鐘才開始,故鄧傳訊被告,稱約中午 12 時方可到約定地點,至 12 時 15 分左右,鄧下課、收到被告訊息指「大學站發生咗啲事,都係唔食啦,我去睇吓咩事」,鄧遂問發生甚麼事,未獲回覆。直到晚上,被告傳訊告知鄧發生了示威事件,當日未與被告碰面。

裁判官指,上級法院已裁定非法集結案中,被告必須證實在場,才可入罪,法庭須尋求事實真相。辯方作結案陳詞時,指不爭議現場發生了非法集結,但關鍵為被告有否參與,重申「夥同犯罪」不適用於非法集結案,而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地,推論被告曾出現在案發現場。

辯方指警員認人過程不合法律原則
若沒對比相片「點講都可以」

辯方續指,控方證人、偵查警員李宇豪,其嘗試辨認被告的方式,為「睇咗片好耐好耐」以作推論,但沒有使用被告的相片作對照,強調根據法律原則,如須從影片認人,「係要用不受爭議嘅、係被告嘅相片做對比,而唔係唔知咩人對比唔知咩人」,亦須將被告相片呈堂,「如果唔係點講都可以」;辯方亦提及,警員僅從衣著辨認 2 名被告,而非從頭髮、步姿等,認為不穩妥,直言「唔知道佢(認人)嘅思路係咩」,故法庭不應給予該警員的口供任何比重。

控方早前指稱,閉路電視中拍到 2 名黑衣男子由范克廉樓走出,循山徑離開,其中一名男子手持紅色膠袋,控方證人指稱為區倬僖。男子其後出現在案發現場,控方推論該男子「換裝」至紅色上衣,手持同一膠袋,與另外 2 名男子拍卡進入宿舍。

辯方形容,關鍵的鏡頭畫面質素非常低,「黑衣人係豆豉咁細」,而警員從未於庭上指認被告,作供時一直用「推論、判斷」等字眼,紅衣男子和黑衣男子手持的膠袋更十分普遍、容易獲取,加上由范克廉樓前往現場的山徑分岔路多,不知黑衣男子去向,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男子曾變裝至紅衣。

辯方指控方未就宿舍紀錄呈電腦證書
裁判官同意紀錄將跌入「傳聞證供」

就控方早前呈上的宿舍拍卡紀錄,顯示的名字為 2 名被告的英文拼寫,辯方稱,有許多同樣拼法的人名,學生證亦可以交給另一人使用,而控方未就拍卡紀錄呈上相關電腦證書,無法證明紀錄真確無誤,紀錄將跌入「傳聞證供」,裁判官同意。

早前呈堂影片顯示,有一疑似第四被告的人於民主女神像旁的石壆逗留逾 50 分鐘,辯方指即使片中人為被告,被告須等候朋友,逗留原因合理,其位置亦與案發現場有約 20 米距離。該男子雖然於事發後舉起手提電話拍攝,考慮案件事出突然、不尋常,拍片為正常反應,舉止稱不上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朱文瀚指「好多嘢要考慮」,決定將案件押至 3 月 24 日裁決,被告繼續保釋。

4 被告被控大學站出口非法集結

4 名被告依次為曹德熙(22 歲)、區倬僖(23 歲,學生)、梁溢希(23 歲,法律助理)及梁顥維(26 歲,學生)。他們被指於 2021 年 1 月 11 日,在港鐵大學站 A 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參與非法集結。曹德熙早前認罪,被判監 6 星期。

STCC74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