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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甚麼是「傳聞證據」?「可呈堂」是甚麼意思?

法律 101|甚麼是「傳聞證據」?「可呈堂」是甚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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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還記得數月前,荷里活男星尊尼特普(Johnny Depp)在美國法院控告前妻安柏赫德 (Amber Heard) 誹謗的案件嗎?證人作供時雙方多次以「傳聞證據」(hearsay)為由提出反對。其中一次更是 Depp 打斷自己,笑稱「That’s hearsay I guess … I am learning」,為人津津樂道。

其實香港的法律也有「傳聞證據」的概念。究竟何謂「傳聞證據」?為甚麼在刑事審訊中不可呈堂?

「呈堂」是甚麼意思?

法庭考慮證據時,會先介定相關證據「可否呈堂」(admissibility)。這是法律原則的問題,由一系列證據法律規管,而法庭只會考慮可呈堂的證據。

如果可呈堂,就會考慮證據的「比重大小」(weight)。簡單而言,即法官或陪審團(如有)如何去「秤」案中可呈堂證據,這視乎雙方的證據有多可信(credibility)可靠(reliability)。例如一名證人的供詞完全不可信,就不應給予任何比重。

「傳聞證據」定義

「傳聞證據」(hearsay),顧名思義,就是「聽人講」的陳述,即是「 A 君告訴法庭, B 君曾對他說過甚麼」

以法律語言來表達,根據終審法院於案例列出的定義,「傳聞證據」是:

  • 任何口頭或書面、明示或暗示的宣稱(assertion)
  • 並非由一個人在法庭程序內給予的口頭證供
  • 某一方想依賴這證供,證明所述事實或意見
  • 不得呈堂為證據
法律 101|甚麼是「傳聞證據」?「可呈堂」是甚麼意思?

舉例,一宗案件有兩班人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控方傳召 A 君作證。 A 君供稱,當時並無目擊打鬥過程,只是當時聽 B 君說,看見在案發地點有人打架,才趕緊前往,但到達後看不到打鬥,只見有傷者倒地。

若控方試圖依賴 A 君的證供,證明案發地點當時的確有打鬥發生,這是不可呈堂的「傳聞證供」,因為 A 君只是覆述從他人聽來的陳述,而他本人並無直接目擊打鬥發生。

相反,控方應傳召親身目擊的 B 君出庭作供,才能依賴 B 君的供詞,以證明當時曾發生打鬥。

法律 101|甚麼是「傳聞證據」?「可呈堂」是甚麼意思?

為何在刑事案不可呈堂?

除非屬於法律容許的個別情況,否則「傳聞證據」在刑事審訊中一般不可呈堂。主要的理由是:

  • 「傳聞證據」經他人覆述,細節可能(有意或無意地)被遺漏或扭曲
  • 與訟方無法盤問作出陳述的人,以測試其說法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民事訴訟中,經過 1999 年修例後,傳聞證據改為一般可以呈堂,但另一方有權向法庭申請,傳召相關證人作盤問。修例放寬的原因,主要是民事訴訟較常涉及傳聞證據(尤其是文件證據),以及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較刑事為低(刑事案件要求「毫無合理疑點」)等。

法律 101|甚麼是「傳聞證據」?「可呈堂」是甚麼意思?

「被告招認」可以呈堂?

法律容許在一些情況下,在刑事審訊中接納「傳聞證據」。最常見的例子,就是被告本人的招認(confessions and admissions)。容許將被告招認呈堂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 被告的招認有「內在的可靠性」( inherent reliability ),因按常理,人們一般不會突然說損害自身利益的說話
  • 被告可透過盤問或出庭作證,反駁那些據稱的招認(雖然控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逼使被告出庭作供)

法律 101|甚麼是「傳聞證據」?「可呈堂」是甚麼意思?

承上例子,如果打鬥發生後半小時,A 君與朋友(其中一名被告)在案發地點附近見面,而朋友對他說「啱啱我喺 [案發地點] 教訓咗 [傷者] 一餐,打到佢起唔到身」。而 A 君在法庭作供時,供稱被告曾經這樣對他說。

雖然 A 君是覆述被告的說話,屬「傳聞證供」,但有關陳述構成被告的招認,因此可以呈堂。

其他可呈堂的「傳聞證據」例子,包括陳述者頻死前的說話、銀行紀錄副本等,有機會再與大家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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