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期間,在理大附近開設診所的耳鼻喉科醫生,稱遭警方誤射催淚彈入診所致起火受損,於 2021 年入稟向警方索償逾 672 萬港元。案件周一(19 日)在高院再度處理案件管理聆訊。 醫生在沒有律師代表下,申請分拆案件,分別處理追究警方責任及賠償問題,稱在警方不承認責任下,和解並沒意義。聆案官回應指,法律下和解可以是對方不承認任何責任但願意賠償,而目前沒理據足以支持拆案,遂駁回申請,並下令醫生支付 1 萬元堂費。 聆案官多次向醫生解釋程序,舉例指「即使你係武當派,亦需尊重同跟從少林寺規則」。醫生數度反駁,二人多次疊聲、提高聲量爭論。官一度表示「我無氣喇」。
高院 8 月拒拆案 原告再作申請
沒有律師代表的原告人、醫生梁錦聰,早前申請把案件分拆處理,一案追究警方責任,另一案處理賠償,但在 2022 年 8 月 3 日被高院法官歐陽桂如拒絕,指理由不充分。梁周一在聆案官何展鵬席前,就法官決定提出上訴。梁堅持以英文聆訊,但說得激動時一度改用廣東話。
何展鵬讀出法官歐陽桂如的裁決,指「not up to him(梁錦聰) to decide…nothing to justify a split trial」(非由梁錦聰決定…也不具任何理由支持拆案),遂問梁,在 8 月 3 日即法官裁決之後,有否發生任何改變是可以影響該裁決。
梁數度指自己取得當日聆訊的謄本,不同意法官歐陽桂如的決定。何官打斷指,明白梁是事件中的受害者,也欣賞他到目前為止所作的努力,又言若他是梁,也會感到憤怒,但法庭有其程序,要求梁直接回應問題。
聆案官指如無改變不便干預
多番解釋程序 一度稱「我無氣喇」
何展鵬續指,若拆案處理或會有證據重複、耗費公帑的問題,加上法官已駁回申請,他身為較下級的聆案官,若非在法官裁決後有事情重大改變,否則他不便干預,又指因梁沒受法律訓練,故官是在協助他以減省不必要的耗時。
惟梁沒正面回覆,一再重申前述,即他不同意歐陽桂如的決定。二人為此多次疊聲、提高聲量爭論。官一度表示「我無氣喇」,又向醫生舉例指「即使你係武當派,或者你係張三丰,但呢度係少林寺,你需要尊重同跟從少林寺規則」,即按照程序處理案件。
原告:警不認責下和解沒意義
官:和解可以是不認責但願賠償
梁其後指,他認為警方行動有疏忽,而所謂和解(mediation),若警方不先承認責任,就討論賠償問題,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梁解釋,因他受損財物眾多,點算物品及估算價值費時,「處理上會拖慢追究警方責任問題的後腿」,此外他認為處理賠償前,也要先確立警方對此有責任,而這應是優先處理事項。
何展鵬回應指,「唔知你邊到學呢啲法律」,指法律下「和解」可以是對方不承認任何責任但願意賠償,認為梁對和解有頗多誤解,但堅持自己一套。官最終指,考慮到沒有充分理據拆案,遂駁回梁的申請。
梁即申請免除堂費,指自己不諳法律,他不是有意為之(I did not do it on purpose)。官指,因申請人申請理據不充分,法庭有責任令公帑運用得宜,而他是項申請敗訴,故判梁須支付是日 1 萬元堂費。
入稟狀索償逾 672 萬元
本案原告為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2019 年 11 月 18 日早上,警方誤射兩枚催淚彈入其尖沙咀柯士甸道豐樂大廈一樓兩單位內,認為因涉事警員疏忽,致單位起火受嚴重破壞。入稟狀亦引述消防處信件指,火災由催淚彈產生之熱力,點燃單位內易燃物品引起,因此向警方索償損失及相關開支約 672.1 萬元。
HCA19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