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反修例運動至今逾 3 年,《法庭線》整理暴動案數據和翻查判詞,被裁定罪成的 269 人(274 人次)之中,當中 59%(161 人次)被告是控方在審訊中未提出直接證據,而法庭藉被捕時間、地點、衣著、裝備等環境證供,推論曾參與暴動。 至於餘下約 41%,控方曾提出警員目擊或錄像拍攝到被告行為等直接證據,而相關被告被指涉及實質暴力行為如「私了」,例如元朗 721 白衣人,其他行為包括堵路及襲警等。 此外,就急救員在案發現場是否屬於參與暴動,上訴庭 2022 年駁回一宗上訴時指,充當急救員非有效的辯護理由,又指「救人不等如中立」,當造意和行為符合定罪元素,「就是參與了暴動」。律政司亦就 8.31 灣仔暴動案,一名救護員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法庭線》整理的詳細數據及資料,請見內文及圖表。
至今共 274 人次暴動罪成
58% 以環境證供定罪
根據記者統計,由 2019 年 6 月 9 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共有 819 人被控暴動,部分人被控多於一項或以上暴動罪,共涉 844 人次;當中 331 人次的案件已審結,而共 274 人次(269 人)被裁定罪成。其中 200 人次(199 人)是於 2022 年內被裁定罪成。(見另稿)
控方的指控可分成兩種,一是涉及直接證據,即有警員目擊或錄像拍攝被告的暴動行為;二是控方沒有提出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或進行暴動或暴力行為,而是邀請法庭以環境證供,推論被告參與暴動。
記者翻查罪成案件的判詞,顯示 274 人次當中,161 人次不涉直接證據,佔整體逾一半,達 59%,當中 143 人次於今年被定罪。
法庭藉被告被捕時間、地點、衣著、裝備等環境證供,推論被告參與暴動。不同法官在判詞指出,「被告以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及壯大聲勢」、「(被告)出現足以支持和鼓勵同路人採取暴動行為」。
憑被捕時衣飾、裝備裁定暴動罪成
法官指在場鼓勵破壞、非無辜途人
在一宗涉及 10 人的 8.11 尖沙咀暴動案中,9 人今年被裁定罪成。法官游德康指,9 人的定罪基礎是,在現場鼓勵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續指,案件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曾經在參與暴動過程中直接使用暴力,然而根據各被告被拘捕時的衣飾及裝備,「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是在擁有參與暴動的意圖下,事先裝備好才到達暴動現場」。
另一例子是,一宗涉及 11 人的 9.29 金鐘暴動案中,所有被告同於今年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姚勳智指,考慮到暴動發生的範圍、各被告身處及被制服的地方、裝束及裝備等,「各被告均並非無辜的第三者或只是駐足觀看的途人」,他們顯然均已知悉、並組成暴動群體的一部分,互相支持壯大聲勢,以協助及鼓勵的一分子參與其中。
其餘 41% 涉直接證據
包括「私了」
至於餘下被定罪的 113 人次,則涉及直接證據。當中 23 人次涉「私了」,例如元朗 7.21 白衣人;69 人次涉破壞安寧行為,如堵路、扔磚及築傘陣;21 人次涉襲警。
上述 113 人次當中,57 人是於 2022 年被定罪,包括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刺警的 24 歲工程師。
至少 6 人被指攜急救用品 當中 5 人罪成
官:可能是急救員亦可同時是暴動者
在 2022 年審結的案件中,至少 6 名被告被指攜有急救用品,當中 1 人認罪、4 人經審訊後定罪、1 人罪名不成立;他們全屬不涉直接證據。
不認罪的 5 人當中,2 人供稱自己是急救員。另 3 名的辯方律師則分別指,被告是聖約翰救傷隊成員,案中沒證據指他僅向暴動或集結的參與者提供急救;法庭不能排除被告因人道理由,而以急救員身分停留案發現場。
在 11.19 尖沙咀暴動案,44 歲女子被指攜有急救用品,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監 3 年 5 個月。區院法官郭啟安指,「被告可能是一名急救員,但急救員亦可同時是一名暴動者,兩個角色並不互相排斥」,指她為示威者提供「安心」與「激勵」,構成「參與」暴動。
兩同案被告被指為示威者急救
官以衣著裁其中一人無罪
在 11.18 佐敦暴動案中,兩名被告同被指管有急救用品。區院法官練錦鴻指,兩人向示威者提供急救或其他舒緩性的幫助,亦可被視為協助示威。
他指女被告當時的衣著、裝備,與大部分示威者相似,被捕時間及地點與警方圍捕極為接近,亦是部分示威者逃走路徑,「她帶著急救物品,亦有可協助其他示威者繼續留在現場與執法者對抗」,裁定罪名成立。
至於男被告,法官認為其衣服與一般示威者不同,所攜帶的物資僅與急救有關,亦可以被解讀為「被告要做一個好心的撒馬利亞人」,認為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在判詞強調,「不認為一個有心到暴動現場救急扶危的人,可以托辭以其善心為理由,令法庭裁定他有普通法的免責保護,裁定沒有意圖或實際作出行動參與暴動」。
在 10.1 黃大仙暴動案中,24 歲男子被指穿著印有「First Aid」的橙色背心。區院法官李俊文指,被告以急救員角色出現在暴動現場,「明顯是令在場的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又以戰爭作比喻,「被告的角色並非服務平民百姓的聯合國或紅十字會救護人員,他是參與戰爭國家的軍隊中的救護兵」,判監 3 年 3 個月。
急救員 2021 年獲裁無罪
律政司今年提上訴
法官李俊文在 2021 年 8 月,曾裁定 8.31 灣仔暴動案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當中一名男被告穿上印有「紅十字」及「急救」字眼的螢光背心,其背包內有大量急救物品。他指,被告的救護員的身分,引伸了另一個合理、即使不是唯一合理的推斷,即他在暴動現場的目的,是提供救護服務,而非參與暴動。
事隔一年多,律政司於 2022 年 9 月就兩名被告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8.31 銅鑼灣案被告提上訴被拒
官指「救人不等如中立」
另外,上訴庭今年亦就一宗涉及急救員的暴動案,開庭處理上訴。被告陳佐豪被裁定 8.31 銅鑼灣暴動罪成,判監 4 年。上訴方指, 原審法官沒有考慮陳被捕時,立即及多次指自己是急救員的辯稱,錯誤裁定他曾參與暴動是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庭法官在判詞指,在暴動中充當所謂的急救員,本身不是一項有效的辯護理由,以兩軍對壘為例,「雙方都可能有正式的醫護兵,而且都會派到最前方,但救人不等如中立」。法官又指,即使某人在騷亂中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其造意和行為都符合暴動罪的元素,「他就是參與了暴動」。
判詞續指,相關行為「可以是施行急救」,關鍵為是否可被正確理解為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最終拒絕陳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同時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