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教師被指 2019 年反修例期間,在 Facebook 發表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她周一(9 日)入稟高院提請司法覆核,指當局革職決定涉程序失當,不恰當干預其言論及表達自由。
入稟狀提到,申請人 Facebook 帖文只供「朋友」閱讀,涉案帖文由不知名人士,在未經申請人同意下散播開去;又指沒證據顯示,帖文影響申請人的專業教學。而觀課紀錄顯示,她在課堂未曾提及辱警內容或涉粗言穢語,亦沒有談論六四、罷課、遊行等政治議題,要求法庭撤銷局方革職決定。
公務員紀律秘書處 2021 年發信
指 FB 涉不當言論
申請人為譚玉芬,建議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入稟狀指,譚 1995 年成為文憑教師,2015 年 9 月至 2019 年 9 月於賽馬會官立中學任教。
入稟狀指,2019 年 6 月中至 9 月初,申請人被指在 Facebook 發布不當言論,有違教育專業守則。公務員紀律秘書處於 2021 年 8 月向譚發信,指會就事件召開紀律聆訊。
聆訊在 2022 年 1 月 4 日至 6 日舉行,是申請人首次參與聆訊。她在聆訊中提及,自己是 2019 年社會事件中被起底的受害人,並指涉案帖文是由不知名人士,未經她同意下發布予公眾,她並無意圖散播有關訊息。若委員會裁定她行為不當,是侵犯其言論自由及私隱權。
入稟狀續指,2022 年 10 月,委員會指譚未符合教師標準,令政府名聲受損,裁定她行為不當。2023 年 7 月,公務員事務局去信譚,指考慮其不當行為的嚴重性、其背景及求情後,決定引用《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0 條將她革職,譚亦無法享有退休福利。
申請方:帖文僅分享予「私交友好」
入稟狀提出 4 個理據,包括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錯誤接納委員會的決定,裁定申請人行為不當;局方辭退譚的決定,不合理及具壓迫性;而且不恰當地干預她在《基本法》第 27 條、《人權法案》第 16 條下保障的言論及表達自由,以及《人權法》第 14 條下的私生活權利;局方作出決定時,亦沒有充分解釋為何採納委員會決定。
就行為不當的指控,入稟狀重申涉案帖文由不知名人士,未經譚同意下散播開去。譚的上司亦同意,她並無在校內發表不當言論。涉案帖文僅限朋友(friends only) 閱讀,而譚的 Facebook 朋友並不包括任何學生或家長,其帖文僅打算分享給自己的「私交友好(private friends)」。若非被人公開帖文,相關帖文並不會對學生、教學工作構成負面影響。即使有負面影響,亦是由該發布帖文的不知名人士所造成,而非譚本人。再者,委員會並沒有證據證明,帖文對學生或教學工作構成負面影響。
申請方:申請人屬被起底事主不應受罰
入稟狀重申,譚作為被起底的事主,不應因此事被懲罰。Facebook 帖文本身亦與教學工作無關,本案沒有證據證明發帖會影響她的專業教學,或者她在教學時發布不當言論。反之,觀課紀錄顯示,在譚的課堂「未有發現侮辱警務人員的內容及粗言穢語,亦沒有談論六四、警察、罷課、遊行等政治問題。」
入稟狀重申,本案帖文與工作無關,申請人的 Facebook 僅用作發表與教學無關的個人意見,當局革職決定侵犯了其言論及表達自由,亦令她失去退休福利,不合理地侵犯其個人憲法權利。
HCAL180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