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處電子工程師因工作表現持續未達標,前年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要求退休。他司法覆核失敗後提上訴,指原審法官高浩文未仔細及恰當地審視其理據等,周一(17 日)被上訴庭駁回。
上訴庭指案件不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法律議題,工程師亦缺乏理據,判他須付政府一方約 3.4 萬元訟費。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民航處電子工程師因工作表現持續未達標,前年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要求退休。他司法覆核失敗後提上訴,指原審法官高浩文未仔細及恰當地審視其理據等,周一(17 日)被上訴庭駁回。
上訴庭指案件不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法律議題,工程師亦缺乏理據,判他須付政府一方約 3.4 萬元訟費。
時任東區裁判法院高級二級檢控主任黃華芬,被指 2019 年發電郵指控警方謊報拘捕動機,翌年六四發電郵予同事,提及「今晚還有其他更有意義的事可做嗎?」黃接受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失當,遭革職及失去約 30 年的退休金。黃不服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周二(30 日)駁回申請,並下令黃支付政府一方訟費。
判詞指,黃指控警方的內容,只是聚會上有人向他提出的觀點,證據不足以證明真實性。至於黃在六四發電郵,官認為他「故意含糊其辭,意圖卻很明確」,邀請同事參加被禁止的集會。官接納公務員事務局長指,黃的不當行為性質極嚴重,除革職外沒其他處罰方式。
官校教師被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在 Facebook 發表針對警方的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教師司法覆核勝訴,高院法官高浩文指當局錯誤裁定她行為失當。不過政府周五(6 日)上訴得直,上訴庭指教師須付訟費。
上訴庭指,公務員局不一定要由最輕的懲罰開始考慮,而局長身為作出處分者,有最佳的位置判斷應如何處分、收阻嚇之效,而局長已考慮其行為嚴重性、公眾利益、個人情況和求情等,做法正確,雖然革職處分嚴厲但仍屬合理範圍,法庭無基礎干預,此理據必然敗訴。
上訴庭續指,高浩文涉錯誤把自己代入處分者角色,考慮革職是否合理,惟此乃局長職權。
一名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2019 年 8 月 31 日在太子站被捕,警方翌年結案並歸還證物。公務員事務局其後展開內部調查,今年 5 月將她革職。她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指局方無理拒納她作供時記憶模糊,以致記錯乘車路線等細節。
案件周三(10 日)於高等法院聆訊,申請方強調她並非刻意隱瞞,只是記錯 18 個月前的行程,而且因經歷懷孕分娩,又承受沉重壓力,影響記憶及會面表現。局方則指,她可仔細交代當日其他行程的地點及時間,明顯有備而來,故最後判斷她刻意提供誤導資料,以隱瞞事實,作出革職決定並無不妥。法官高浩文押後至 2026 年 2 月 13 日頒下判詞。
今年 5 月被革職的前紀律部隊人員周四(8 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公務員事務局的決定。入稟狀指,她約於 2019 年 8 月被警方拘捕,警方之後表明結案,她在部門內部調查指出對事件記憶模糊,公務員事務局不接納,將她革職,令她失去有薪假等福利。
申請人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指出局方的決定程序不當或不合法,局方不接納申請人的解釋亦屬不合理。申請方亦指,局方引用的兩個公務員紀律個案的例子都不恰當,局方引用錯誤,其革職決定是壓迫性。入稟狀未有提及申請人被警方拘捕的原因或被革職的詳情。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8 名食環署首席小販管理主任,涉嫌在「2019 年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招聘」中,事前傳閱相熟的應徵者資料,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處社會服務令。法官指被告受到部門「自己人」文化、不良風氣影響而犯案。
食環署指,會諮詢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探討因應定罪的跟進行動,包括是否根據法例,考慮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退休金利益。此外,會調整招聘委員會內相關職系人員的比例,安排監督人員不定時旁聽面試過程。
公務員事務局回覆指,可根據法例及公務員公積金計劃的條款,處理退休福利,又指人員須確保遴選過程公平公正,食環署已檢視招聘程序及監察機制,局方會適時提供協助。
官校女教師被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在 Facebook 發表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她今年 4 月司法覆核得直,法官撤銷局方的革職決定,並獲頒訟費。
公務員事務局回覆《法庭線》查詢時確認,已於上訴期限屆滿前,向上訴庭提出動議,申請撤銷判決。局方又指,由於涉及司法程序,現階段不適宜公開評論。
局方重申,政府非常重視公務員的紀律和操守,對違法或違紀的公務員零容忍,會按公務員紀律機制公平、公正及嚴謹處理紀律個案。
官校女教師被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在 Facebook 發表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她早前入稟高院提請司法覆核,指當局錯誤裁定她行為失當、辭退決定涉欺壓等,要求法庭撤銷局方革職決定。
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五(26 日)頒判詞,裁定她司法覆核得直,指女教師雖有行為不當之處,但局方處分時,看來未考慮其他可行懲罰如強制退休,就直接以革職為量刑起點,必涉法律上的錯誤,故理據成立,下令撤銷革職決定,並向她頒訟費。
判詞提到,女教師任教官校 25 年,除本次事件外,行為無可挑剔,卻因解僱失去所累積福利;以申請人的年紀,或難再覓新僱主,遑論重建退休金。另亦沒證據顯示,其 Facebook 言論對其校內教職,或任何學生有所影響。